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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仓重合率37% 指导意见考验基金交易严格性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马薪婷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01 21:31 
核心提示:日前,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明确了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 那事实上,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交叉持股或者说重仓股重合率有多大?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对一季度的报告分析认为,一季度61家基金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明确了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

那事实上,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交叉持股或者说重仓股重合率有多大?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对一季度的报告分析认为,一季度61家基金公司偏股型基金平均重仓股重合率为37.05%,比四季度增加0.86个百分点,在市场行情分化延续纵深发展的情形下,基金公司的仍保持有所分化的选股策略。

《指导意见》中二十条规定:“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二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对此,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某一时期”?如何去衡量这时间?某一时期指多长?财经评论人皮海洲甚至直接指出,假如说是一个季度的话,那么是不是一个季度之后,其他的投资组合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为提前进入的投资组合“抬轿子”呢?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李骏则表示,“某一时期整体价差应趋于零”,是整体上统计意义上的目标。指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组合在不同时间,交易的不同证券的同向交易整体上不应有明显的交易价差,时间窗口也要支持(日内、5日内、10日内)。也就是说不是指单次、单个股票的交易而言,而是对某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而言,这一时间可以包括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区间,不存在过时合法的问题。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王群航对媒体表示,《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加强了基金公司交易的严格性,具有指导意义,不过,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与量化。

13家基金公司

重仓股重合率超50%

事实上,同用一个股票池,有统一的投资团队管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组合买卖相同证券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从公开的季报和年报中也可窥见一斑。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报告设计了如下指标:

其中N表示所考察的单只基金重仓股个数,一般取10。该指标反映的是基金重仓股的平均重合率,即单只基金重仓股中平均有多少比例是与其它基金重仓股重合或共享的,其取值范围为0~100%。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最后得出,一季度61家基金公司偏股型基金平均重仓股重合率为37.05%,比四季度增加0.86个百分点,在市场行情分化延续纵深发展的情形下,基金公司的仍保持有所分化的选股策略。其中13家公司平均重仓股重合率在50%以上,重仓股重合率最高的为70.00%,即意味着这家基金公司各偏股型基金前十大重仓股有七只是交叉持有的;重仓股重合率在60%以上的还有3家基金公司。

如何去避免当中可能会存在的利益输送,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

“抬轿子”说惹出三大争议

《指导意见》的出现,聚焦在诸如“某一时期”有多长?是不是一定时间之后,其他的投资组合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抬轿子”?要求整体价差应趋于零,是否意味着不同投资基金之间的“隔离墙”被拆除?社保、年金、保险组合产品目前并没有披露义务,客户也不希望将投资信息泄露等疑问。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李骏认为,这些疑问大多来自于对基金行业的投资交易流程和《修订稿》的理解的偏差。

首先,某一时期整体价差应趋于零,是整体上统计意义上的目标。指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组合在不同时间,交易的不同证券的同向交易整体上不应有明显的交易价差,时间窗口也要支持(日内、5日内、10日内)。也就是说不是指单次、单个股票的交易而言,而是对某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而言,这一时间可以包括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区间,不存在过时合法的问题。对交易回报结果中组合间价差的分析监控无论是基金公司内部的风控部门,还是外部的交易所、登记公司和证监会都可以进行动态的,任意时段的监控分析,很容易发现存在问题的交易。《修订稿》也强调了,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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