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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4)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王永东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13 07:53 阅读:
核心提示:虚假诉讼罪侵犯复杂客体,因此其既遂应以复杂侵害行为均已实行作为标志。而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侵害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上,因此其既遂应以法院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裁判时作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

虚假诉讼罪侵犯复杂客体,因此其既遂应以复杂侵害行为均已实行作为标志。而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侵害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上,因此其既遂应以法院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裁判时作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起诉被害人,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而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作出了裁判,就构成既遂,而不论行为人在裁判后是否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当然,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对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从金融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来看,其刑罚的种类、刑期都要重于普通诈骗罪,这是由其所侵犯的客体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确定的。虚假诉讼罪与金融诈骗罪相比,从侵犯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来看都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两个客体,因此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金融诈骗罪。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罪量刑可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诉讼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同上的罚金。何谓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因采取虚假诉讼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边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当然对虚假诉讼的立法还要一段时日,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应正确处理好司法的被动性和能动性关系,不要拘泥于坐堂问案,要走群众路线,强化能动司法,一旦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串通欺诈可能的,要依职权调查,维护法院的权威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举全社会之力,共同扼制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才能彻底杜绝虚假诉讼的产生,还社会一片洁净的诉讼环境。


[1]姬忠彪、王烨、徐元学:“定西,定兮!——定西《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3日,第8版。

[2]肖建国著,《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17日第5版。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1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融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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