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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2)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王永东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13 07:53 阅读:
核心提示:3、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种方式,但这二种方式均不能使第三人加入到虚假诉讼中去,无独立请求是法院通知参加而

3、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种方式,但这二种方式均不能使第三人加入到虚假诉讼中去,无独立请求是法院通知参加而启动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认为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和其有关联,而虚假诉讼标的本身是假的。基于这种原因案外人难以知晓虚假诉讼的发生,即使知晓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也难与其有关(一般虚假诉讼太多发生于民间借贷、离婚纠纷案等)。第三人是难以加入到虚假诉讼当中去。为利于揭穿虚假诉讼的本来面目,我们应该完善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第三人认为某一诉讼可能是虚假的,法院处理结果可能损害其利益,这时法院应让其参加诉讼中来,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揪出虚假诉讼。

4、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大举报力度。近年来法院追求当庭宣判率、和解率,坐堂问案,被动应付,片面强调司法专业化、特殊性,不自觉地形成了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致使造假者有可乘之机。其实造假者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官应发扬马锡五精神,坚持走群众路线,倾听他们的心声,到基层去主动调查,或耐心地接受群众的举报,使造假者无隙可乘。

5、加强道德调整,营建诚信社会。众所周知,法律滞后性乃法律的一大特征,对于调整整个社会而言,法律当仁不让地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法律基于滞后性这一特点,它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靠什么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充分利用道德的力量来调整一些法律尚未规范的行为,加强公民的道德修养,用社会道德去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当今社会,要大力弘扬诚信理念,构建诚信社会,使虚假诉讼现象难以立足于社会。

6、建立法律文书公示制度。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经过及结果,应把审判公开原则延伸,即将民商类生效法律文向社会公示,提高办案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可保护第三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及时参与诉讼,也能让虚假诉讼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这对扼制虚假诉讼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对虚假诉讼的民事救济

当事人抓住当今民事诉讼制度的漏调,进行虚假诉讼,其目的无非是逃废债务,损害他人利益,谋求私利的最大化。为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及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特别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案外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才可能被维护。

根据新民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再审制度,实际上存在着二种类型的案外人再审制度,实际上存在着二种类型:一是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二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二种类型各有其独特的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见于司法解释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修改后的民诉法进行扩张解释所新设的制度,也称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它扩大了案外人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适用这种再审需要四个条件: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2、案外人无法通过新的诉讼来解决执行标的物权利争议;3、再审申请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提出;4、再审申请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笔者认为,对虚假诉讼来说,由于其不仅是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挑战了司法的公信力,故应把第二和第三个条件去除,不要限制案外人即使有别的方法来解决就不能申请再审的条件,也不要限定申请期限,不能因为期限过长而使虚假诉讼合法化,也就是说,案外人只要认定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系虚假的,并侵害了其利益,就可申请再审。(责任编辑:融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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