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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法律还是技术?(4)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秦平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18 20:19 
核心提示:侯自强(电信专家、中国科学院教授):我这儿有一组数字,最近十年国际穿透价格,每年下降平均百分之四五十,比摩尔定律还厉害,摩尔定律两年下降50%,宽带穿透价格不等,有50%、60%,还有百分之百。中国穿透价格2007年较乐观

侯自强(电信专家、中国科学院教授):我这儿有一组数字,最近十年国际穿透价格,每年下降平均百分之四五十,比摩尔定律还厉害,摩尔定律两年下降50%,宽带穿透价格不等,有50%、60%,还有百分之百。中国穿透价格2007年较乐观,距今快五年了,美国降了十倍,我们没动。为什么维持这个局面?政府定的价格,政府定的是上限价,定了上限价,然后政府就不管了,当年信息产业部,现在工信部,就把这个事给忘了,不动了,这两家垄断市场,价格老这么高。这就是根儿。整个宽带市场要繁荣,就要建立在摩尔定律上。每年降百分之三十到五十,只有形成这个机制,才有可能促进宽带繁荣。整个宽带市场要繁荣,就要建立在摩尔定律上。

邱宝昌: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市场公平秩序,提高经济运营效率这个角度,应该坚定地支持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调查、处理。我们现在很多法律都是有行政处罚,没有民事赔偿,很多损害消费者利益、公众利益,很难获赔。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非常明确,怎么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草案,但是现在没有出台,所以也是博弈,希望配套措施能出台。企业在相同、相近的时间内对价格变化是相同和相近的,这就是垄断。是垄断行为都会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失。

反垄断仅是一次调查吗

记者观察:对于电信、联通是否垄断,因为需要数据和证据的支持,法律专家们对此表现出了克制的态度。作为反垄断法方面的权威专家,中国科学院竞争法研究咨询中心主任王晓晔教授提出,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概念和经济学上的不一样,单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并不是指市场独占。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本质上是指限制,不管是不是垄断性企业,只要排除竞争或者竞争性企业,限制了其他企业竞争,如果后果非常严重,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王晓晔教授还提到,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可以有很多方式,即使企业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关也是可以取得这方面的数据,要界定它的市场份额,或者考虑界定它是不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这方面不用等有没有机关、国家政府部门公布这方面的数据,这个问题比较容易做出来。而与电信专家不同的是,反垄断法律专家所看重的是反垄断法利剑出鞘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所带来的重大意义。甚至不惜给予了众多溢美之词。

盛杰民:这次调查的意义真的太重大了。本来人们已经开始对这部法律失去信心了。作为搞反垄断法研究的学者,我知道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老百姓开始觉得反垄断法是一个花瓶,甚至认为反垄断法只会对跨国公司或者对小企业使用,近年颁布的一些经典案例,我看了都觉得没有多大意思。现在终于把剑挥向国有大企业,树立了良好的中国法律形象,特别是对反垄断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保护原则作了一个很好的诠释。对于推进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普及竞争文化意义重大。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我想首先要认清当前发改委对电信、联通提出反垄断调查的国际国内大背景。国际上,欧洲债务危机越演越烈;国内国进民退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温州民营企业主跑路释放了一个很不好的信号。这些都说明,限制自由竞争必然重创中国经济。前几天,温家宝总理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行政审批环节太多、太滥,要对限制竞争的行政干预行为进行彻底的清理,让市场恢复到充分自主竞争的状态。我相信党和国家的高层已经敏锐地意识到,中国经济发展中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问题已日益严重。如果我们再不倡导一种竞争文化、竞争秩序、再不对国有企业有所制约,对经济发展的伤害是很严重的。

刘敬东:从WTO中美双反案(反倾销、反补贴)看,虽然中国胜诉了,但是法律隐患太大。银行直接被认为是公共机构,国有企业虽然没有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只不过说明美国调查机关在证据上没找到,实际上这些证据非常好找。如果这方面不采取一定措施,拿到市场经济地位也没有用,因为你的国有企业就是一个公共机构,你的产品,你的服务就是补贴,这样的话,欧盟和美国会用这些法律再搞你。因此,我们的国有企业要是再不改革,一旦一个国有企业,被国外看成公共机构、政府一个部门,其他国有企业在国外财产非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到了非往前走不可的时候了。(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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