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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政策环境研究(5)

来源:人民网 作者:苏亚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7 17:07 
核心提示:积极扶持推动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制作单位和剧中心转企改制,扩大融资渠道,加快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尽快成为具有内容品牌影响力的现代制作企业。鼓励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参与影视动画等新媒体内容制作经营,参与数

积极扶持推动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制作单位和剧中心转企改制,扩大融资渠道,加快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尽快成为具有内容品牌影响力的现代制作企业。鼓励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参与影视动画等新媒体内容制作经营,参与数字付费广播电视产业开发。

要扶持一批重点制作机构、节目和产品,继续加强对动画、少儿、农村题材作品的扶持,鼓励精品力作走向世界。

(二)制播分离改革具体操作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明晰规定。制播分离实践涉及到改革的方方面面,许多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形成规定政策,例如对制播分离的范围还应进行细分,不仅仅是泛泛的规定“新闻类、社会访谈类节目不得进行制播分离”。另外,要完善广播影视产业的转制程序及其各环节审批与监管等方面的有关法规与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应尽快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发展节目中介组织并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完善与电视节目创新有关的经纪、代理、评估、推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高节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要成立类似美国节目市场中起枢纽与核心作用的电视节目“辛迪加”,实现各机构间节目资源共享,成为节目储存、流通的商业运作中心,处理电视媒介、节目制作公司和发行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另外,对于制播分离的内容引导和激励政策还没有制定。

政府应大力扶持各级各类广播影视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为电视媒体和节目制作公司在行业自律、维权、学术研究、信息咨询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与节目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节目创意制作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

(三)对于节目的审查权和版权应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就使得节目栏目在版权和利润的分配上不再含混不清,发生纠纷。同时,要明确民营制作公司和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大环境而言,需要宏观的资金扶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条件的推动和支持。

对电视节目创新而言,知识产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一些机构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发的节目形态,各类节目制作公司立即跟风模仿,往往一哄而上,造成节目同质化现象和市场的恶性竞争。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针对电视节目创意、节目形态的特点,研究制定保护节目产权的专门法规,严厉打击原创节目被克隆、剽窃、盗版、侵权等非法行为,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电视创新节目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要努力增加电视内容产品专利数量,提高专利质量,积极促进节目创意技术标准的制定;另一方面要着手构建统一高效、覆盖全国的电视内容监测网络,打造全国电视节目市场监控平台。

(四)应制定专门的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电台、电视台外购节目的比例和类型。为了打破垄断,推进社会制作公司的发展,促进节目社会化、市场化制作、完善产业链,政府需要在充分的调研基础上,适时推行播出机构必须播出一定数量和比例市场外购节目的政策,同时也要对节目内容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近年来,总是出现电视节目被叫停的事件,这些节目大多是由社会制作公司制作,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对节目的内容规定较模糊、笼统,制作节目和审查节目时没有参照的依据,导致节目播出后不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最终被叫停,造成双方的损失。

(五)跨地域发展有待政策突破。使现行播出平台的按行政区域划分、政策垄断转化为充分的竞争关系。鼓励播出机构开展跨地区合作,合办广播电视节目栏目、频率频道、联合开办节目公司,实现广播电视节目、专业人才和管理模式的资源互补。

一是激发企业人员创新活力,理顺产权关系,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管理效率。改革重点为政企逐步分开,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理顺内部关系,对其控股公司建立的管控模式;完善财务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以利润为考核目标的管理体系。二是强化内容质量优势,实现集团内容制作方式向规模化转变,提高内容制作业务的产效。这主要涉及到,以制播分离为突破口,通过资源整合,集中集团内部优势资源,打造有品牌影响力的大型内容提供商;在传统电视内容制作的优势基础上进行优势移植,通过迎合新媒体需要大力加强新形态及新渠道的内容开发。(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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