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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政策环境研究(4)

来源:人民网 作者:苏亚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7 17:07 
核心提示:2006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广播影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广播影视改革的总起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明确提出文艺、科技、体育类节目可以有选择地逐步探索实行制播分离。民营广播影视企业在

2006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广播影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广播影视改革的总起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明确提出文艺、科技、体育类节目可以有选择地逐步探索实行制播分离。民营广播影视企业在影视制作、发行方面表现活跃,影视制作规模化、集约化有了新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步伐加快。中央电视台一频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台内制播分离改革,将体育频道部分节目和青少中心动画部交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运营管理。2007年,北京电台制作中心成立,实行制播分离,成为全国第一家尝试广播制播分离的电台。

2008年,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2008年广播影视改革工作要点》指出,积极实施电台电视台直播分离改革,要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影视剧、娱乐、体育类等节目栏目,按照先台内后社会进行制播分离试点,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制作主体公司化,搞活节目经营。在官员内部讲话中,多次提到制播分离,要求电台电视台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机制转换为改革重点,逐步扩大制播分离试点,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及时总结经验,形成指导行意见,逐步在面上推广。

(五)第五阶段,2009年,国家出台明确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制播分离具体实施。

2009年7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地广电总局下发文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修改稿)》,其中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电视台从市场购买节目的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播出总量的30%”。另外,明确提及跨地区的合作,表示对于可经营性的资产,可以“按照市场规律,加快整合重组”并鼓励播出机构开展跨地区合作,合办广播电视节目栏目、频道频率,联合开办节目公司。对于这次改革,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主任助理讲到:“制播分离改革不仅仅是制播体制的改革,而是推动广电体制转型的战略支点。”

2009年8月底,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第一次专门针对制播分离改革发布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制播分离改革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意见》指出了制播分离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质量,降低节目成本,丰富节目内容,转换运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制作节目,改变各台自制自播节目的模式。改革的重点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部分省级、副省级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主要是在电台电视台的影视剧、影视动画、体育、科技、娱乐等节目栏目进行。这些具体的改革意见,为今后广播电视制播分离的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保障和指导思路。

二、制播分离改革中政府规制需要注意解决的问题

制播体制改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实践的发展,问题不断出现,政

策法规相对于实践总是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而任何改革都需要政策法规的保障,这样才能有序,健康的发展。从制播分离改革的实践到政策的逐步出台,我们清楚地看到这是顺应我国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也从另一方面看到在政策层面的不足,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为制播分离改革保驾护航。正如湖南电视台副台长张华立在自己的博客中对制播分离提出的见解:“小打小闹的制播分离思路一条,没有资本支撑的制播分离死路一条,没有渠道整合及内容保护政策的直播分离死路一条,没有激励政策的制播分离死路一条。”目前,实施制播分离改革相应的、相配套的政策相对薄弱,《广播电视法》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如果在促进播出竞争、推动节目购买及支持电台和电视台节目制作转企改制等有关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制播分离改革的推进将更加顺利。

(一)政府应制定相关的行业政策,为民营制作公司同电台、电视台提供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广电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自我国出现制播分离实践以来,民营制作机构有所发展,但是相对于节目播出平台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在节目交易中处于被动局面。政府政策应简化民营公司成立审批程序,通过激励机制鼓励民营公司投资融资,降低民营资本和国际资本的市场准入门槛,从而使各种思想和资产充分涌流,繁荣节目制作市场。要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指导,电视机构投入为主体,包括银行贷款、直接融资和风险投资在内的社会资金为支撑的多渠道、多层次的节目创新投入体系,以有效化解民营制作公司的资金瓶颈。(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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