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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政策环境研究(3)

来源:人民网 作者:苏亚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7 17:07 
核心提示:(四)第四阶段,2001年至2008年,是广播电视产业和体制整合、转型的关键时期。 2001年到2003年,国务院、国家广电总局从融资角度对社会资本进入节目制作领域做了进一步规定,并开始允许外资有比例地进入,节目制作

(四)第四阶段,2001年至2008年,是广播电视产业和体制整合、转型的关键时期。

2001年到2003年,国务院、国家广电总局从融资角度对社会资本进入节目制作领域做了进一步规定,并开始允许外资有比例地进入,节目制作的主体自此将趋向多元化。从国家的政策规定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制播分离改革也带来了许多有关广播电视运行机制体制改革的问题。

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17号文件提到允许系统外国有资产进入媒体。系统外资金和系统外制作主题的身份得到认可之后,对现行的制播体制从外部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另外,电台、电视台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其中出现不少体制问题,都带来了新的思考。2002年,政策主要还是侧重于广播电视集团化组建及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加强内部整合和资源重组,改革用人机制,电视剧和节目市场逐渐形成和完善,这些为以后广播电视制播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2003年,我国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扩大投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调动了国有、民营和其他社会力量头足广播影视产业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广播影视生产制作经营体系。国家广电总局出台推动节目制作社会化得相关规定,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内容产业,这有赖于制播分离,同时电视文艺栏目开始“制播分离”的市场化探索,例如名牌栏目《同一首歌》剥离原来的节目部门,加盟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开始尝试“制播分离”的市场化探索。

2004年,国家正式部署实施文化体制改革,在广电系统推出了“管办分离”、“广播电视总台制”的改革。其中指出,电台、电视台由政府设立,实行国有事业体制。电影、电视剧、网络以及一部分广播电视节目包括大众娱乐类节目、社会服务类节目的制作经营等属于产业经营范围,这部分要面向市场,该剥离的要剥离,该转制的要转制,要严格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市场主体,进行产业化运营。但又指出,广播电视新闻宣传类频道频率、节目栏目不实施制播分离改革,节目的采、编、播全部由电台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属于国家专属资源,不得出售,不得由任何公司、个人租用和承包。另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中指出:“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2004年11月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我国电视节目制作领域将向外资开放,在中方投资人持股比例不少于51%的前提下,外资媒体公司可以入股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节目制作主体自此将趋向多元化。表明国家已经对新闻宣传之外的电视节目制作限制基本放开,符合条件的国内外资金都可以组建公司(合资公司中方控股)从事节目制作业务。如索尼影像与中国电影集团旗下华龙电影数码公司成立的中国第一个电视制作合资公司--华索影视制作公司。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广播影视的各项改革工作。强调要根据广播电视的特点,探索进行制播分离改革,除新闻类、社会访谈类节目外,文艺、体育、科技类节目等可逐步实行制播分离,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节目的市场招标采购。在实践中,打破固有的系统观念,鼓励节目制作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将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制作机构纳入甲种证和节目制作的队伍,批准了6家民营机构联合组建北京东方传奇攻击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总局制作机构规模化试点,提高了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创作的积极性。(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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