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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政策环境研究

来源:人民网 作者:苏亚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7 17:07 
核心提示:任何改革的进行,都需要政策的指导和保障,从我国对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政策的逐步出台,我们可以清晰看出我国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脉络,并发现其中发展中存在的不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而提出可供借鉴的理论实践形式。

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是当前我国推进广播电视体制改革和产业化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必然选择。制播分离是对广播电视核心业务的重大改革,为了提升节目生产力、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制作,实现节目样式的多元化,从而推动产业价值链的形成和完善,建立起统一、开放、融合、有序的电视产业市场格局,并最终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制播分离的概念来源于英文Commission,最早起源于英国,原意是指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来制作。我国的制播分离实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制播方式改革的发展来看,广电部门对制播分离从默许到禁止再到允许,并且逐渐放低传媒业市场准入门槛,准许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这些政策都为制播分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但是,有关制播分离的规制大多包含在国家关于“广播电视管理和文化体制改革”相关的政策的部分文件中,直到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在政策上明确提出制播分离的改革意见,这一政策的出台为中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制播分离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政策指引和方向。但制播体制改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实践的发展,问题不断涌现,政策法规相对于实践总是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一、关于制播分离的政策梳理

我国虽在实践中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推进制播分离的政策,但从整体上说,

这些政策大都缺乏连续性和科学性,具有不透明性,随意性大的特点。纵观整个过程,自1986年开始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开始到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的意见》的明确性指导政策,国家关于制播分离的政策导向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6年至1994年,主要是电视剧制播机制摸索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侧重于对电视剧制作出台相关的政策,推动建立电视剧市

场,最终打破垄断机制,严格把电视剧的制作与播出分开,建议在电视媒体与电视剧制作公司之间建立中介公司,为社会力量参与影视制作提供了支持,促进市场的孕育形成。另一方面,对播出境外和跨省区合作生产的广播影视节目做了限制性规定。电视剧作为特殊的节目形态最早走向市场,最早实现了制播分离,进行社会化生产,为电视台提供了优质电视剧选择。

1986年,为了繁荣电视剧和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的管理,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文中指出:“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这样,只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的专业队伍,拥有摄制设备和拍摄资金,就可以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这是一次放松电视剧制作限制的政策,促进了电视剧的繁荣发展。

1989年,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强调影视合作,深化影视体制改革,这有利于理顺创作、生产、发行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电视影片的社会效益。这一政策带动了各电影厂先后成立电视剧部,和电视台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如新影厂利用其创作人才和制作设备的优势,为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新闻记录影片之窗》具有较高思想和艺术质量,在其两套全国频道播出,得到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1993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除电影故事片、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外,部内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向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企业自行安排生产,责任自负。电影制片企业可以用出售地区发行权、单片承包、票房收入分成代理发行等方式,发行其生产的影片。”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节目制作播出的权限,使得制作方有更大的自主权,适应市场需要,运用市场调节供求关系。(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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