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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乱,乱直播(4)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6-11-07 18:42 
核心提示:《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通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简单说,根据目前监管分工,按照直播内容不同,各大直播平台根据自身提供的直播内容不同,需要分别接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部及国家广电总局的监管。

而在监管机制明确之后,直播平台的清理整顿工作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直播行业的重点所在。

对于那些还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直播平台,要么,需要终止提供此类直播内容服务,要么,需要尽早申请相关资质或“卖身”给其他拥有相应资质的平台。

事实上,此前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已经选择“委身他人”,比如乐视体育3亿元收购了体育直播平台章鱼TV,腾讯斥资4亿入股斗鱼TV等等。

不幸消息可能是,在当前至少300家直播平台的前提下,如果预期无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尚未引入大平台入股,现在“卖身”可能会因卖家太多,卖价不会太高,但无论如何直播洗牌已经不可避免。

诚如前述,按照当前的监管趋势,是将网络直播视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根据直播所涉内容性质不同,未来不排除还可能面临来自其他监管部门的管理压力。

因此,网络直播监管风暴,可能远未结束,还只是处在风暴形成过程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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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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