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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闯入监管空白地带(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马树娟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8-24 17:14 
核心提示:尽管ICO募集的对象不直接涉及法定货币,但在邓建鹏看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集资行为中的资金,既包括金钱,也包括其他财物。 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资产可以在海内外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自由买卖,具有明确的市场价

尽管ICO募集的对象不直接涉及法定货币,但在邓建鹏看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集资行为中的“资金”,既包括金钱,也包括其他财物。

“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资产可以在海内外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自由买卖,具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可以给持有人带来真实的物质利益,故而其可以纳入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中的‘其他财产’。”邓建鹏如是分析。

邓建鹏介绍,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的解释,非法集资只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就有可能被判入刑。因此,他建议,发起人应事先主动向潜在投资者声明,ICO项目不承诺任何利润、以任何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数字代币仅对应产品未来的使用权。

邓建鹏表示,在融资完成后,如果项目发起人在使用募集的数字资产时不规范,这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邓建鹏还指出,如果ICO以股权作为标的,一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则属于非法发行股票,涉嫌违反我国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可能的“沙盒监管”

在ICO观察家肖磊看来,目前ICO市场的“大爷大妈们”缺乏区块链、ICO的风险认知,市场容易出现恶意集资诈骗的风险;ICO项目本身风险巨大,很多ICO项目还停留在PPT阶段,失败概率远大于成功概率,这就导致很多ICO成为一种接力游戏;ICO没有任何权威第三方介入、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出现风险隐患。

鉴于此,肖磊认为,应尽快对ICO实施监管,否则可能很快出现捐款跑路、投资者聚众维权的情况。至于监管方法,肖磊建议,可对适度提高投资门槛(至少50万元)、限制单个ICO的投资人数、加大平台责任等。

而ICO引发的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多国监管机构的关注。今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将最大众筹项目“The DAO”发行的ICO代币定义为“证券”,认为其应该受到证券交易法案的规制。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美国SEC并未将所有ICO纳入监管,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监管态度体现的是一种从严约束的姿态。

在国内,尽管政府部门尚未就ICO是否属于证券发行进行定性,但是已给予了密切关注。在近日召开的一个有关区块链的恳谈会上,北京市金融局局长霍学文就指出,如果说传统金融风险是1.0,互联网金融风险是2.0,那么现在的区块链和ICO风险就是3.0。

霍学文表示,ICO要有几个基本原则,技术创新、本质还原、交易合规、益于社会;在ICO的监管上要特别关注几点: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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