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资本 > 其他 >

阿里巴巴“控制权”选择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5-08 09:40 
核心提示:与市场此前的期待不同,尽管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可以选用简单、直接的双重股权结构(俗称“AB”股)确保创始股东的控制权,但在长达数百页的招股书中,却对是否考虑采用AB股结构上市,只字未提。

5月7日,阿里巴巴的第一版招股书,顺理成章地成为整个市场的焦点。马云精心布局的控制权安排,以及它的合规性和可行性,一直存疑。

与市场此前的期待不同,尽管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可以选用简单、直接的双重股权结构(俗称“AB”股)确保创始股东的控制权,但在长达数百页的招股书中,却对是否考虑采用AB股结构上市,只字未提。

反而,除了首次披露各项核心财务数据之外,阿里巴巴此次在招股书中,耗用大量篇幅来向市场解读自己的合伙人制度,并首次披露了上市之后与大股东软银、雅虎之间的投票权协议。

合伙人制度,投票权协议,AB股架构,三大“保险栓”阿里已上其二,问题是,在如此严密的安排之下,AB股架构是否还有其必要?

“我们的合伙人制度与AB股结构不同,AB股结构下高投票权的股份集中在少数创始人手中,而我们则涵盖了更多管理层合伙人。”在解释其特有的合伙人制度时,阿里巴巴在招股书中解释称,合伙人制度的好处是,既能保持公司创始人构建起的价值观,又能考虑到合伙人退休后的更新换代。

“合伙人制度是保证了董事的提名权,而投票权协议则是保证了投票过程和投票结果,二者的目的和作用不同。”香港一间外资律所合伙人对记者表示,尽管合伙人制度与AB股结构可以实现类似的目的,但根据阿里巴巴此次披露的信息判断,合伙人制度可以说是比AB股结构“更厉害的安排”。

特别提名权如何可能:只剩否决权的股东

就像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持有阿里巴巴的股份也要面对权利和收益不可兼得的选择。

招股书显示,阿里巴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市之后生效,其中规定,合伙人可提名过半数董事会成员,大股东中仅软银有权提名一名董事会成员。而阿里巴巴与软银、雅虎达成的投票协议约定,软银同意将超过30%以外部分的投票权交给马云和蔡崇信行使。马云和蔡崇信目前分别持有阿里巴巴8.9%和3.6%的股权。

“股东之间通过签订投票权协议来把零散的股权集中起来行使,是很常见的安排。”上述律所合伙人告诉记者,而在这种安排下,通常会约定参与协议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低过一定水平。

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软银。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显示,软银需持有至少15%的股份才可享有董事提名权。根据现有安排,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定,阿里巴巴的董事会成员将共设9名,也就是说其中将有5名董事由合伙人提名,1名由软银提名,剩下3名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在阿里巴巴的安排下,可以说股东对于董事会成员只有否决权。”前述律所合伙人指出,这也是为什么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在香港未获接纳的原因之一,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中,一般任何股东或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都可以提名董事,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享有的“特别提名权”则与目前的上市规则相冲突。

如果某一名被提名的董事没有被股东“看中”或由于某些原因离开董事会,那么有权提名的机构可以指派另一人作为临时董事,直到下一届股东大会召开时。在下一届股东大会时,被委派的临时董事或者继任的提名董事将参与选举。

“这一治理结构将限制股东对任何在董事会层面决定的事情的权利。”对于投资人面临的风险,阿里巴巴这样警示,除非阿里巴巴的公司章程改变,否则无论阿里巴巴的控制权变动还是发生并购事宜,合伙人的提名权都将伴随合伙人制度一直存在。

而改变公司章程,在阿里巴巴这里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需要持股比例合计达95%的股东在股东大会投票同意才可更改。

“如何改变公司章程可由公司自行决定,不过一般来说,2/3的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即可。”另一位要求匿名的香港法律人士对记者解释。

与双重股权结构相比,法律界人士认为,阿里巴巴独创的合伙人制度的控制力无疑更胜一筹。

“合伙人制度和股权之间的关系是割裂的,持股多不一定可以成为合伙人,而成为合伙人也不一定要求持股需达到一定比例;而在双重股权结构下,享有权利的前提是要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上述律所合伙人解释。

虽然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下要求合伙人须持有一定股份,不过并未指明具体的持股数量。“为了确保合伙人的利益与股东一致,我们要求每个合伙人在其任期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阿里巴巴在招股书中介绍道,由于候选合伙人一般必须在阿里巴巴或关联企业、附属企业任职超过5年,在成为合伙人时,一般都会持有一定数量股份或通过股份激励计划获得一定股份。(责任编辑:韩杰)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今日头条

更多>>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