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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者受困谁之过?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程林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2-26 10:19 
核心提示:而一些通道项目更是两头在外,项目由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起,由银行或第三方理财销售。受利益驱使,销售方夸大收益且弱化风险陈述是可想而知的结果。一旦出事,最后依然要追溯到信托公司。

2月23日,杭州房地产市场突然站上了风口浪尖。存量房已达11万套之际,杭州楼盘接连大幅度降价,天鸿·香榭里打出直降6000元/平米的口号。

然而有业主就在降价当天以19300元/平米买下了该楼盘房子,数小时内损失了50万元。在天鸿·香榭里门口业主维权现场,一边是买房队伍,一边是退房队伍,沙盘被砸,一片混乱。

另一隅,在深圳福田香格里拉酒店和安联大厦,华润信托的产品投资人打出横幅在楼下抗议;在上海,数十名中诚信托的产品投资者冒雨再次聚集在上海工行私人银行部,追讨未付利息款;在山西太原,吉林信托的产品投资者来到建设银行山西分行抗议维权。

我国信托业与房地产有着惊人的相似:规模膨胀快、过去持续盈利、投资者广泛,面临着市场前所未有的质疑;而一旦发生利益纠纷,两者都极易酿成群体事件。

过去10年间,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去年底资产总规模已达10.91万亿元,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始终挥之不去,其中核心便是信托投资者问题。

我国信托产品发行是按私募的方式运作的,本质应是产品的私人配售,而私募隐含的是买者自负、风险自担,使风险无法大规模扩散。信托产品主要针对的是相对富裕的投资者或机构。这其中的假设基础应该是,富人有更多的投资经验、更好的风险鉴别能力和更多的财务资产,因此风险承受能力更强。

但冰冷的现实是,即使到今天,我国信托业客户的风险自担意识并不存在。即使信托合同都有风险确认条款,有的合同要求客户手写风险承诺,一旦风险爆发本息无法偿还,信托客户依然会不依不饶地索求赔偿。

在华润信托的案例中,陷入纠纷的并不是融资类项目,而是收益波动的次级固定收益投资项目。按照常理来说,只有融资类项目才涉及兑付问题,股权、债权的投资随市场波动亏损应属正常。但是,投资者对此并不认同;在中诚信托案例中,几乎所有的投资者此前都已签署了委托转让书,并依此获得了本金,从法律意义上已无权再要求其他偿付。但在投资者看来,委托转让书是一个“霸王条款”,继续维权。

存在问题的仅仅是投资者吗?记者并不认同。我们不难看到,在理财市场火热发展的同时,机构对产品风险的披露远远不足。

举例来说,我国法规上是严格限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之上的保底条款的,但理财产品里,约定收益率、预期收益率等说法层出不穷,普通投资者如何分辨其中区别?过去一个月收益率10%或过去一年收益率100%?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历史并不能预测未来,宣传过去收益率更是一种赤裸裸的诱导。

固定收益,代表的只是债券产品,因为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或市场流动性的变化,同样有可能带来亏损。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能理解吗?如果连固定收益产品会亏损都无法理解,推出高风险的次级固定收益产品,是否超出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而一些通道项目更是两头在外,项目由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起,由银行或第三方理财销售。受利益驱使,销售方夸大收益且弱化风险陈述是可想而知的结果。一旦出事,最后依然要追溯到信托公司。

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外,我们无法忽略的起码还包括中国的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

根据高盛的分析,2013年信托对净新增信贷增长的贡献达2万亿元,占2013年社会融资总量超过1/10。由于信托的表外属性,商业银行倾向于将一些无法信贷的项目通过信托公司运作。而信托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频繁与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合作,政府融资平台则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开发等。截至去年6月底,政信合作规模已经超过8000亿元。

地方政府的介入,使得中国信托行业利益更复杂和多元。道理很简单,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信用结构,任何一地的信托计划一旦发生兑付失败,影响的并不是单一的公司,而是投资者和债权人对该省财政的信心;一旦违约,将加大该省所有企业的筹资成本。这个成本,是任何地方政府难以承受的。而债务危机一旦扩散,不但对信贷和投资依赖性强的周期性行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后续的蔓延更难以想象。

正是在特有的历史环境和诸多利益纠葛下,形成了中国信托业特有的硬兑付环境,以及相关投资者一系列问题。

过去10年间,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令行业迅速做大,而现在,是付出代价的时刻。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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