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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8)

来源:国家版权局 作者:国家版权局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5-04-23 10:31 
核心提示:天津市版权局:加大主动监管力度严防网络侵权盗版,联合检查组对市重点监管网站开展版权执法检查。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期间,天津市版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通信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及市网信办共同组成联合检

天津市版权局:加大主动监管力度严防网络侵权盗版,联合检查组对市重点监管网站开展版权执法检查。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期间,天津市版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通信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及市网信办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重点监管网站开展了版权执法检查。联合检查组强化服务意识,在执法检查中增加了版权宣传和咨询服务等内容。针对网站负责人提出的如何有效避免侵权、网站经营中一些做法是否侵权等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对网站运营中如何合理使用版权、防止出现侵权提出了建议。此次联合检查进一步加强了监管部门与监管网站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检查组成员通过宣传政策、耐心解答、合理建议,在商家中树立了真诚服务的形象,赢得了他们的信任,也为今后日常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安徽省版权局:高科技精准锁定侵权者。2014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通报的30起“剑网2014”专项行动案件中,安徽省成功查获两件,分别为“DY161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和“999宝藏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这两起案件目前已经移交到司法部门,进入起诉阶段。案件之所以能成功破获,安徽省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功不可没。该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测技术,可对影视、音乐、图片、文字内容等数字作品进行全网范围的版权监测,准确定位盗版链接及其来源,并进行快速锁定及动态证据固化,突破了过去人工监管和取证的局限性。“剑网2014”专项行动期间,安徽省版权局正是依托该平台,对安徽省内网络盗版源进行了实时监测、分析、取证,提供专有数据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打击网络侵权活动的精准率,提升了执法效能。

江苏省版权局:注重提高基层版权执法能力。为应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高发现象,保持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高压态势,江苏省版权局近期在扬州举办了全省版权行政执法培训,以提高基层版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江苏省版权局特别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就著作权司法保护、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查处等问题专题授课,安排徐州、常州、扬州等地公安、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并组织全体培训学员分组讨论,以对所学知识更好地消化吸收。学员们普遍反映学到了最新的理论知识和最实用的执法实践指南,更加增添了从事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信心。据了解,自今年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省版权局通过挂牌督办、指导办案等方式督促各地快侦快结各类网络侵权案件,在国家版权局通报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两批大案要案中,江苏查处的就有5起,有力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附录

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典型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射手网”(www.shooter.cn)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射手网”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在“射手网”上开设商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其复制于硬盘存储设备的“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3TB高清超级影音合集”等产品,自2013年5月起共销售约100台。2014年10月20日,该公司主动向执法部门上缴“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产品1台,内有其自行复制并可播放的200部电影作品,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电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另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下载和使用,网站每日IP访问量20万左右,每日PV访问量40万左右,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字幕文件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认证,上述电影作品中79部、影视作品字幕文件中4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展调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于2014年11月23日关闭了网站,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字幕作为理解影视作品的核心信息,构成了影视作品的重要内容,属于审查的重点。“射手网”、“人人影视”的相继关闭,主要由于在境外影视作品引进和播出的严格审查机制下,大量影视作品或不能引进中国,或必须经过更漫长的审批流程,使得民间字幕组的存活生态非常恶劣,字幕推动市场拓展的商业价值没有发力点和作用空间;也体现了我国对版权问题查办力度的加大。

2.一点网聚公司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

2014年12月,根据多名权利人投诉,国家版权局对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中国周刊杂志社、北京财经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人物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通过其运营的“一点资讯”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软件“一点资讯”,向公众传播《柴静:一根宁静的火柴》、《喜剧选秀大爆炸》、《瑞典广场舞登陆中国》等246部文字作品,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国家版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剑网2014”专项行动将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列为工作重点之一。国家版权局希望通过该案的查处,推动各类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版权审核监督、建立诚信合作机制,形成网络转载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二、民事案件

1.小米盒子盗播案败诉被判赔乐视15万

2014年2月,乐视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iCNTV,并将小米列为连带责任方。7月初,北京海淀法院对乐视起诉小米盒子盗播系列案件宣判,《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十部影视作品取得胜诉,在全部案件中,占七成的作品被海淀法院判决为小米盒子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赔偿乐视网损失15万元。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最为典型的是乐视诉小米盗播《甄嬛传》一案,乐视享有《甄嬛传》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为小米盒子向公众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乐视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虽然该案件判赔的金额不大,但该案件标杆性的意义要远远大于经济意义。此案件突破原判,裁定小米盒子具有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不管是终端生产商,还是内容提供方如果有侵权行为,都将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未来所有的公司都不能以自身为终端生产商为借口,对内容提供方盗播的行为视而不见。同时,此判决对于今后电视盒子和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具有风向标意义,有利于正在爆发的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2.搜狐诉“今日头条”盗版侵权呼吁尊重媒体版权

2014年6月底,搜狐公司对“今日头条”软件的运营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未经许可复制、篡改搜狐拥有著作权的版权内容,严重侵犯了搜狐的著作权,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此案不仅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更受到国家版权局的高度重视,在收到投诉后,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网展开立案调查。(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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