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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接入市场正式向民间资本开放 首批16个试点城市(3)

来源:工信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12-29 14:51 
核心提示:(五)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按照服务规范及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用户投诉及服务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

(五)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按照服务规范及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用户投诉及服务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六)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宽带接入网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七)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批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当地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发放试点批文。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六、试点要求

(一)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与试点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向试点企业提供不低于自身业务质量的接入网上联城域网带宽资源。

(三)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应依据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协商确定上联宽带资源的接入价格。

(四)试点企业建设有线通信网络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规定。同时应遵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通信设施保护等政策规定,禁止和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签署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五)试点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行业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接入速率、资费以及当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应按照《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用户协议的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善后工作,切实保障已发展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试点企业上联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经由基础电信企业的城域网接入,不同地市的业务节点不得直连,租用的接入网络资源严禁再次转租转售,其接入网络建设范围和连接(汇聚)节点位置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各项工作。

(七)试点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七、其他

(一)试点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按月报送业务运营情况。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试点企业可与基础电信企业同等参与宽带中国工程、宽带示范项目、普遍服务等工作,享受相关政策。

(三)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研究宽带接入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五)本《试点方案》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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