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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领域是网络传销“高危之地”?

来源:创事记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10-21 16:51 
核心提示: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不法分子打着“搜索”的旗号,以广告套装(类似竞价广告投放方案)做掩护,实际上干的是“网络传销”,参与其中的人收益并不来自广告点击返利,而是按照“人头”及“层级”作为计算方式。

一说到“传销”,很多人可能阵阵“反胃”。

一来是,之前媒体曝光的传销组织限制参与者人身自由,需要费尽周折才能逃离“魔窟”,让人害怕;二来则是传销组织头目、骨干始终“亢奋”的做事状态,让人讶异。

但实际上,不论是传统传销还是网上传销,其最大的特点是抓住是每个人都有“致富、暴富”的心理,设立“金字塔式”财富分配机制和方式,吸引或发展人员参与其中。

日前,南通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北京、上海、江苏等9省市的公安机关统一行动,成功摧毁一遍及全国30余省市的传销团伙。该团伙以搜索引擎网站“爱搜索”为载体,以“点击广告”为名,欺骗群众购买会员资格并拉人头入伙做传销,发展下线会员1.3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网络传销首次涉足“搜索”,此前网络传销一直对电子商务“宠爱有加”。

那么,在各大互联网应用用或领域中,哪些领域或模式,会相对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网络传销“高危之地”呢?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先弄明白传销或网络传销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下三种经营模式或方式涉嫌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

1、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2、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3、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简单说,鉴别某种模式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传销”,就看两点,其一,组织者或经营者有“发展成员”的行为;其二,成员需“交纳费用”且其收入以“所发展(直接或间接)成员的数量或消费业绩”为计算依据。

那么,回到正题,在常见的或热门的在互联网应用或领域中,谁更容易“躺枪”,进而成为网络传销的平台呢?

领域一:电子商务风险指数:★★★★★

在阿里巴巴、京东、淘宝等网络购物的示范带动下,电子商务,不仅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方向,也成为民众瞩目、深度参与的互联网应用。

也恰恰是电子商务具有“一说就知道,实质并不懂”的特点,使得其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曾经轰动一时的“太平洋直购网涉嫌传销案”就是该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样本”。在此案中,该公司设立了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渠道商等16个级别的会员制度。其中,普通会员,购物时拥有的只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商品的权利,只有缴纳7000元以上的保证金成为渠道商和经营者才可以赚钱。不同等级的会员享有5%、10%、15%、61%、65%、71%的返利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庆南为主的组织,以太平洋直购官网为依托,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作为第一被告的唐庆南,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其他5人被判3到8年。(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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