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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再曝“洋行贿”引发跨国企业内控管理反思(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3-25 16:40 
核心提示:据陈和午介绍,跨国企业的制度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自身的内控制度;二是跨国公司面临着一些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据悉,凡是新员工进入IBM都必须要签署一份《IBM商业品行准则》,其中对商

据陈和午介绍,跨国企业的制度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自身的内控制度;二是跨国公司面临着一些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据悉,凡是新员工进入IBM都必须要签署一份《IBM商业品行准则》,其中对商业款待有如下规定:‘在管理层的同意下,你可接受或给予他人符合商业惯例的款待,例如餐宴及其他娱乐,但费用必须合理,且不为法律或已知的客户业务惯例所禁止’。”陈和午说。

那么,既然有了这样的明文规定,为什么“洋行贿”还是屡屡发生?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因为)外企是老总说了算的(管理模式)。”除了有关集团发展的“大事”需要上报,起码在华的分公司就是相关负责人说了算。

也有学者坦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处处充满了商机,跨国企业面对在华发展的心情是复杂的。“他们中有的放弃了自己的企业道德文明,误入了歧途。”

追求利润大于犯罪成本?

目前,对美国企业在别国商业腐败行业的惩处最有威慑力的法律是《海外反腐败法》,而如果行贿公司是上市公司,将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罚款、上黑名单甚至摘牌。

既然如此,为何仍有这么多跨国企业尝试顶风作案?或许,回顾一下当“洋行贿”事件发生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如何挽回负面影响,终结丑闻的收尾,就可以发现一些端倪。

3月18日,IBM与SEC达成和解,条件是IBM将为此付出1000万美元。

此前,其他一些跨国公司也是采取这种方法,为自己的海外行贿买了单,比如2008年底,当时的西门子公司在最后同意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了困扰自己两年多的贿赂案,创下了当时全球的最大商业贿赂罚单;2009年艾利丹尼森公司在华“行贿案”,最后被SEC罚款20万美元。

除了罚款,陈和午还给记者总结另一个“收尾”方式:丢卒保帅——2004年的朗讯案中,朗讯中国的公司总裁等4名高管遭到解雇;2009年的摩根士丹利案发生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

“此次IBM行贿案虽花钱与美国证监会达成了和解,但由于中国区两高管和百余员工参与了行贿,可能也会有高管和员工因此而遭解雇。”陈和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因此,也有法律人士对记者坦言:“在中国市场的违法成本太低。”

上述人士认为,首先,即使跨国企业出事暴露,相对于腐败收益来说,受到的处罚也很轻;其次,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也有缺失,使得很多地方存在漏洞,难以监管和惩罚各种跨国商业腐败行为。

需内部控制加上法律约束

行贿是否是跨国公司在华发展过程中必须克服的难题?

陈和午认为,当前中国的商业环境给跨国公司造成的问题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第一,中国目前不规范的商业环境一时半会难以调整过来,商业领域中的潜规则还会继续下去;第二,中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一些领域的市场不太透明,官员的寻租性腐败现象也处于高发期。

“要克服商业贿赂难题,从跨国公司的自身角度来讲,关键还是在于构建一个本土化的合规经营管理框架。”陈和午说。

据陈和午介绍,目前已有不少跨国企业花费巨额用于在华合规管理,例如,2008年初,可口可乐公司宣布了企业管治方面的两大主要变化。一是修改了《员工商业行为规范》;二是发布了新的《可口可乐公司供应商商业行为规范》。日立公司则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不仅遵守法律规章制度,而且把遵守法规作为自身重要的社会责任,还重新构筑了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力求提高业务的整体透明度和可信性,强化经营合规。

除了跨国企业提高自身的内控管理,有法律界人士也坦言,当前中国的法制给了不少“洋行贿”以漏洞。“比如,《刑法》中只有贿赂的概念,而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这意味着,中国的《刑法》只能打击向政府公务员进行贿赂的犯罪,而且对于贿赂手段的界定也只限于‘一定数额的财物’,这实际上为商业行贿者提供了很大的空子。”

“如果要最终有效地抑制一个国家的商业腐败,必须要补上立法这一课。”国内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首席曾姓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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