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终端 > 互联网电视 >

OTT TV是电信运营商重大战略机遇

来源:科讯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9-07 16:48 
核心提示:由于7家互联网电视牌照商难以在公共互联网上独立开展用户付费的OTT TV服务,在这个背景下,选择与网络运营商合作、利用网络运营商手中的用户资源成为牌照商迅速打开市场的不二法门。

国家广电总局给央视国际CNTV、上海电视台百视通、浙江电视台华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IBN、中央人民广播电台CNBN、湖南电视台、南方传媒7家广电播出机构先后颁发了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牌照,并于2011年11月下发了规范互联网电视发展的181号文件《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这就将OTT TV互联网电视的内容播控权牢牢握在广电系手中,只有这7家互联网电视牌照商才具备在全国开展互联网电视的资格。目前,这7家牌照商分别成立了运营互联网电视的独立公司,都确立了自己的播出呼号。

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的政策许可制度的确立,从运营主体上排除了来自终端、视频网站、电信运营商以及其他机构直接提供互联网电视服务的可能性。视频网站等互联网视频内容服务商只能申请成为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将视频内容集成到7家牌照商的集成播控平台上才能提供服务。联网电视机、OTT机顶盒等终端厂商更是不能染指互联网电视视频内容,只能以终端提供商身份和牌照商合作。而电信运营商被明确界定为中立的网络渠道,明文规定牌照商“不得与传输网络运营商合作进行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用户管理、计费认证工作。”

从政策监管的层面看,政策只允许7家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成为运营互联网电视的市场主体,无牌照就不能运营互联网电视。也就是说,中国只允许7家牌照商有机会发展成为美国Netflix那样的OTT TV虚拟运营商,互联网电视相关产业链只能从参与合作。这和丧失IPTV播控权一样,电信运营商在政策上没有机会成为独立的OTT TV运营商。

国内市场潜力待挖掘

各地广电的围追堵截让IPTV历经苦难,而电信运营商在尚未正式启动OTT TV市场之际就已然有政策规定,尽管很严苛,也没有播控权,但是电信运营商和牌照商合作开展OTT TV不会再遭到封杀。

但是,借鉴国外经验,美国OTT TV用户的年ARPU值只有100美元左右,只相当于有线电视、卫星电视、IPTV等传统电视用户一个月的ARPU值,此外美国的视频版权法律监管严密、用户有付费的习惯等美国的市场环境,使得Netflix的订户迅速超过了美国最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Comcast,Hulu的付费用户也在短短21个月时间超过了200万,Netflix、Hulu正在大举国际化扩张。

而中国的OTT TV市场环境迥然不同,国内的1亿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年ARPU值不到300元,另外尚未数字化的1亿用户年ARPU值不到200元。视频网站还有海量的免费影视剧等视频内容,此外网络盗版、碟片盗版屡禁不绝,谁也没有信心让用户为OTT视频付费,也无法给OTT TV服务定价。

前向收费商业模式的不可靠、监管政策的严格限制、市场环境的恶劣等各种因素让7家互联网电视牌照商费劲脑筋、行动迟缓。市场自由、商业模式明确、规则井然的美国式OTT TV在中国变得纷繁芜杂。(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今日头条

更多>>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