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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动虚拟运营纵览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韩杰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01-14 10:50 
核心提示:根据工信部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在国内市场进行试点的移动虚拟运营将更接近于Service Provider的模式。在目前国内市场和监管条件下,这应该是一种较为积极稳妥的政策选择。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意见,这标志着移动虚拟运营将逐渐在中国市场启动。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移动虚拟运营在全球移动通信市场上已经过了十余年的发展。本文试图梳理移动虚拟运营在全球市场的发展情况,并总结其成功要素,及其与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关系。

1.发展历程

移动虚拟运营商(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MVNO)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现于美国和日本市场,并自上世纪末开始,以英国市场为起点,逐渐在全球移动通信市场建立起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截至2012年10月,全球已有503个公司运营的633个MVNO网络在向用户提供商业服务,尤其在北美和欧洲成熟市场,MVNO的发展更为令人瞩目,下图显示了至2010年的MVNO在全球不同区域市场的用户渗透率情况。

图1,MVNO用户渗透率
图1,MVNO用户渗透率
 

不同市场、不同监管机构对于MVNO有着不同的定义,如美国FCC将MVNO简单定义为移动业务的转售者,而英国OFCOM则将MVNO定义为“向用户提供无线电话业务但不拥有无线电频谱的组织”。相对来说,欧盟委员会对MVNO的定义更为全面精确,MVNO是“没有无线电频谱使用牌照,但能够接入一个或多个无线运营商的无线基础设施,并利用这些基础设施及其自有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移动运营商”。

不同定义的共同点在于MVNO不拥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接入网络的基础设施。而对于是否拥有核心网以及后台支撑系统,不同的MVNO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策略,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随着MVNO市场的发展,移动通信市场上还出现了一类新的网络经营实体,即移动虚拟网络提供商(Mobile Virtual Network Enabler,MVNE)。MVNE负责建设一个移动业务运营支撑平台,从移动网络运营商(Mobile Network Operator,MNO)处批量获取网络资源,再批发给MVNO,同时为MVNO提供管理和接入服务,从而降低MVNO的市场进入门槛及实际运行成本。MNO、MVNO、MVNE三者的运营模式关系,可用下图描述。

图2,MNO、MVNO、MVNE的运营模式及范围
图2,MNO、MVNO、MVNE的运营模式及范围
 

在上图所示的运营模式中,若MVNO运营商仅负责移动业务的市场营销部分,则是较为单纯的移动业务转售者(Reseller)。若MVNO运营商拥有计费和用户服务系统,则可成为业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向用户销售自有品牌的SIM卡。若MVNO运营商拥有自己的核心网络、增值业务应用平台,则成为完全MVNO运营商(Full MVNO),在这种模式下,MVNO运营商的主动性最大,开发增值业务的能力也很强,但同时对MVNO运营商的资本投入和运营经验要求也最高,进入门槛较高。而MVNE的出现,则使MVNO既能获得一部分核心网络的控制,又能较为容易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对促进MVNO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根据工信部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在国内市场进行试点的移动虚拟运营将更接近于Service Provider的模式。在目前国内市场和监管条件下,这应该是一种较为积极稳妥的政策选择。(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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