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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博弈作家 呼唤互联网立法(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徐倩 金亮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1 14:16 
核心提示:而百度也确实在承受这种压力,其政策研究部负责人苏静就在上述会上透露,百度已经拟定出百度版《版权管理规定》,希望通过文库DNA识别系统等技术手段来阻止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在已做的内部测试中,这个系统识别率很

而百度也确实在承受这种压力,其政策研究部负责人苏静就在上述会上透露,百度已经拟定出百度版《版权管理规定》,希望通过“文库DNA识别系统”等技术手段来阻止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在已做的内部测试中,这个系统识别率很高。

出席上述会议的华东政法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告诉本报记者,既然技术上可行,就需要对百度文库这种商业模式进行规范。不过,高富平并没有明确百度是否在侵权,还开玩笑说,“可能我也属于在微博上被作家骂的人”。

高富平认为,百度所作出的调整只是强调它得应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不意味着百度已经被要求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或责任,关键原因还在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发生改变,而且“避风港”原则明确见诸2006年7月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现有法规没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主动的检索、识别、判断义务,“红旗原则”并不明确。

斯伟江更是一针见血,他说百度的妥协并不是司法或者法律上的压力所致,而来源于舆论的压力。可是,即便进行诉讼,结局又会如何?

诉讼难断网事

《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作者慕容雪村一直在参与百度与出版业代表的谈判,他曾经提出要求:百度立即撤掉所有侵权内容,对所有内容进行侵权检查后再准许文档发布,发表官方道歉声明,并按照侵权作品下载次数对作家进行赔偿,每次下载赔偿2.5元,而他本人多部作品在百度文库中已被下载20万次以上。照此计算,他索赔可以高达50万元。

慕容雪村还声明:“如果百度有诚意,可以再度谈判。如果百度毫无诚意,那么我们将进行集体诉讼。”不少律师对此并不乐观。斯伟江认为,即便是大规模的集体诉讼,成本也不会有多低,收益并不会有多高。乐观估计作家们会获胜的游云庭律师表示,慕容雪村索赔50万,能够获得法院支持5万左右的赔偿就不错了。

记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土豆网曾经因为播出未获授权的影视作品《刁蛮公主》而当被告,该剧集累计被播放超过10万次,权利人世纪龙公司索赔16万多元,但最后浦东法院只判赔4.5万元。在这一案件中,土豆网也引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护,但是浦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视频分享网站,土豆公司对用户上传至网站上的影视作品应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特别是对于较为热门的影视作品,然而土豆公司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其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世纪龙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土豆网主观上存在过错。”

斯伟江认为,浦东法院的判决就是引用“红旗原则”来制衡“避风港原则”,不过他也说:“‘红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要求比‘避风港原则’高,虽然理论上清晰,但关键还在于主审法官的认识和判断,他们怎样认定网站尽到注意的义务。”在他看来,由于版权方通常较为弱势,加上起诉百度通常都得在其注册地北京进行,告赢百度是很难的。外界也有关于百度“被地方司法保护”的猜测。

不过,曾担任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现任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则告诉本报记者,“虽然有些地方法院是有地方保护的,但从整个社会上看并不很明显。北京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件很多,网络公司乃至跨国的大公司也较多,胜诉败诉不一定和地方保护相关。”

程永顺还说,像百度这样涉及新行业的案件,会有一些争论,毕竟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会因为技术发展产生一些变化,制度层面也会考虑引导企业和行业发展,不能说保护版权一方就不顾新技术的发展。通常,“北京法院处理这些案件会听很多专家意见,这些案件涉及到未来的立法和技术的发展,涉及到未来行业的发展。”

利益博弈凸显立法空白

目前,百度与众作家的谈判还没有再度举行,不过,它的示范作用正在发酵,关于网络传播的“新规则”或许因为百度文库事件而成功酝酿。十年前就批准立项的国家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就因为版权问题而拖延甚久,去年底才启动。张平还曾创造出一种针对网络的“版权自助协议”,但目前收效并不明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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