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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封杀微信营销应用构成垄断吗?

来源:i黑马 作者:王小敏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8-12 11:50 
核心提示:淘宝封杀微信营销应用并没有限定交易相对人(淘宝卖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也没有限定交易相对人(淘宝卖家)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该行为本身是淘宝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属于正当理由范畴。

近日,阿里巴巴发布声明,称一些卖家利用微信营销应用骚扰用户,影响淘宝交易安全,因此决定暂停与微信相关的应用服务。阿里巴巴这一突然决定,引起了业界丰富联想和广泛争议。

有人担心,淘宝之举会否构成垄断?一石激起千层浪。有观点认为,淘宝此举已经构成垄断,也有观点认为,淘宝此举是否构成垄断还很难判断,但是不排除存在垄断的可能性。

那么,淘宝封杀微信营销应用的做法到底是否构成垄断呢?笔者在此简要做以下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情形。淘宝之举明显不符合“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这两种情形,因此争议不大,在此不再赘述。目前业界主要争议在于淘宝此举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核心在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达到和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大要素,才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构成垄断。

如何界定相关市场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那么,什么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淘宝和微信作为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理论上其地域范围是不受限制的,只要有网络,在全球任何地方都可以使用其服务。实践中,中国大陆范围内应属于两者竞争的核心地域,即最相关地域市场。因此,两者的地域市场是相同的,毋庸置疑。关键是“相关商品市场”如何判断?“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需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是把“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社交软件?SNS网络应用?还是其他?如果单从某一点来看,很难判定淘宝和微信属于其中的某一商品市场,因为两者皆同时具有多重市场特性,比如即时通讯、支付等。

现今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平台竞争,单一的网络服务已经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必须同时具备其他的应用功能,而且该服务也并非无可替代,也会面临其他类似服务的威胁,单一网络服务很难构成独立的商品市场。因此,必须从整个互联网服务平台来进行综合判断。在奇虎360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诉讼一案中,广东高院的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就采用了该种观点。

从互联网综合平台来看,淘宝属于典型的C2C、C2B电子商务平台,为最大电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核心产品,而微信是典型的社交聊天软件,为最大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的核心产品。显然,两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其实,分析到这里,也就没必要再往下说“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儿了,因为淘宝与微信连“相关市场”这一前提条件都不满足。但是,实践当中,对互联网服务中的“相关市场”仍存有很大争议,淘宝与微信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同一相关市场。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达到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该地位的行为了。(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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