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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电产业发展政策及风电补贴政策简介(2)

来源:风力发电信息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3-12 10:52 
核心提示:(3) 建立有效的风电价格和税收政策。国家已经出台了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价格分摊办法,对风电上网电价高于火电的部分实行全国分摊。此外,在风电税收政策上,将对风电企业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先征后退

(3) 建立有效的风电价格和税收政策。国家已经出台了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价格分摊办法,对风电上网电价高于火电的部分实行全国分摊。此外,在风电税收政策上,将对风电企业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支持风电发展。

(4) 支持风机制造国产化和培育自主品牌。“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符合中国环境、资源条件的风电设备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并积极准备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以技术开发能力较强的研究机构和企业为依托,建立国家风电机组整机和零部件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加强风电技术开发能力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兆瓦级风电机组的整机制造企业和零部件制造企业给予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的研发、工艺改进和试验示范。

1.3 陆上风电上网价格新政策出台

国家发改委日前(09年7月)发布《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4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4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同时规定,继续实行风电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据悉,2003-2007年由中央政府推动的每年一期的五期风电特许权招标中,上网电价一直是重要的评判标准之一。据兴业证券新能源、电力设备研究员王雪峰统计,由于第一、二期的招标规定上网电价最低的投标商中标,致使平均中标上网电价为0.47元/千瓦时,其中,第一期的江苏如东风电场上网电价仅0.4365元/千瓦时;第二期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上网电价也才0.382元/千瓦时,运营商无利可图;第三、四期的招标将非价格标准纳入考虑因素,上网电价有所提高,但中标者大多仍为电价最低的投标商;从第五期开始,采用与平均竞标电价最接近的投标者中标,当期平均电价为0.52元/千瓦时,比一期增长了10.6%。

2、江苏风电发展的政策框架

(1) 建议风电不参加电力市场的竟价上网,由电网公司按照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保障收购,政府应承诺在项目经营期内全额收购风电,风电高电价造成的电网收购成本的增加,由政府采取措施给予优惠政策弥补。

(2) 收购电价按照招投标确定,考虑通货膨胀引起的电价变动。原电力部发布的保证风电上网的规定中,要求全网分摊风电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差价,因风电特许权项目较大,本项目为10 万kW ,如把差价全加在当地电网和消费者身上是不合理的,建议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 和绿色证书交易体系,这是对风电特许权很重要的法规体系。

(3) 税收激励政策,因特许权项目有示范作用,通过一个竞争性的大规模风电项目展示风电项目的性能,没有税收优惠,电价必然高,示范效果不好,税收政策中重点是减免增值税,因风电不同于燃煤和燃油发电,无燃料进货抵扣,故建议对风电实行即征即返,全额或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政策;为鼓励风电机组的国产化生产,除有免税规定的特定项目,对风电机组整机进口(300 kW 及以上整机除外) 应该适度征收关税,对技术先进的国内不能生产的风电设备零部件,建议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规定风电特许权项目中一定比例的整机和机组的部分零部件必须由国内生产,指定一个按价值表示的比例,例如40 %的本地化制造设备的比例,或生产设备完全由业主选择,但在关税上采取保护国内设备的措施。

(5) 投融资政策,风电项目的贷款期限建议由7年增至15 年,贷款利率应低于火力发电项目执行。贴息贷款对减轻风电项目的还贷负担是有效的。另外,为吸引投资者投资风电项目,应允许风电项目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略高于常规火力发电项目。以上政策的实施是为了逐步降低风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最终使风电达到可与常规能源发电竞争的水平。江苏省通过如东风电场特许权项目的实施,在项目的开发方式、政策措施以及风电上网电价确定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江苏省其他风电场项目的开发起到示范作用,必将促进江苏省风电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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