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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推进和规范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20 11:18 
核心提示:中国公众对核电站的不安情绪将可望减轻。根据环保部近期出台的两个文件,政府和核电站需要主动及时地公开包括核辐射数据、核事故在内的核电站安全信息。

中国公众对核电站的不安情绪将可望减轻。根据环保部近期出台的两个文件,政府和核电站需要主动及时地公开包括核辐射数据、核事故在内的核电站安全信息。

这两个文件分别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公开方案》),和《关于加强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环保部于今年4月印发。

环保部官方网站宣布,出台上述两个文件,旨在“适应核电发展形势,满足公众知情权”,以便“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

目前两个文件只在环保系统内部印发,暂时未对外界公开。

“暂不公开的原因,是因为对其中某些问题尚未完全考虑清楚,试行一段时间后可能予以公开。” 一位接近环保部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根据本报记者掌握的这两份文件,国家在文件中明确了核与辐射监管信息公开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核电厂运行事件或应急时信息公开规定等,并要求各地环保厅(局)编制各自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于2011年9月1日之前报核安全管理司备案。

有核电行业人士认为,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在中国的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制度框架已经成型,接下来将进一步讨论以完善。

核事故接报后何时公布

根据《公开方案》,核安全管理司是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机构,环保部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其辖区内监管对象公开的监督和核实。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渐进

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信息

辐射环境质量和环境辐射监测基本信息。

“这5项内容影响面广,与公共生活关联度很大,尤其值得关注。“一位环保政策专家向记者评价说。

另外被要求公开的还有国家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导则、标准、政策和规划;国家核安全局年报;核安全设备监管信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甚至还有核电站人员资质管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等方面的信息。

对于那些动态的,关于核电厂运行或者应急事件的信息,《公开方案》做了专门规定。

首先,核安全管理司的职能处收到核电厂营运单位或者地方政府报送的相关通告后,应在72个小时内应通过网站予以发布的核电厂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形:发生可能引起媒体或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0级事件的通告;发生影响核电厂安全运行的火灾的通告;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1级及以上事件的通告。

在发生第三种情形,即在收到1级及以上运行事件通告或事件报告后,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在48小时内向核安全管理司提交运行事件评价报告和舆情应对报告,相应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应在48小时内向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提交运行事件核实监督报告。

第二,当收到核电公司报送的进入应急待命及以上应急状态的核事故应急通告后,核安全管理司的职能处应迅速与事件单位、地区监督站、省级环保部门等联系,核实情况,24小时内通过网站发布应急状态信息。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公开的内容都应包括核电厂名称、事件发生时间、事件简要描述、事件(初步)级别,以及已查明的事件原因、影响和措施等。

《公开方案》中也提到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即根据《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免予公开和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核与辐射安全信息不予公开。

在《公开方案》之外,《通知》明确了核电厂的信息公开责任,规定核电集团应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四项: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守法承诺及机构设置;核电厂建设情况,包括核电工程项目阶段进展,环评报告基本情况,相关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核电厂安全运行状况、运行性能指标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核电厂运行事件。(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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