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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上市公司职业董秘现象乱象 三大致命硬伤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融合网|DWRH.net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9-28 09:57 
核心提示:尽管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董秘的职责及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秘的资格管理也有不少具体的明文规定,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董秘正式走上职业化、规范化的道路,却不仅由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本身的不足而仍

上市公司“职业董秘现象”乱象纷呈,都是行政审批制惹的祸。

行政审批制“提拔”了董秘,但是,在很多的时候,很多的地方,上市公司董秘却同花瓶独董一样形同虚设。除了那些让本来就具有董事、副总、财富主管资质甚至更高级别的实权人士出任或兼任董秘一职者之外,相当一些上市公司的董秘尽管具备了职务所需要的资质,对外也有了高管的名号,对内其实还只是原来使唤听差意义上的秘书。对于这些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的普通秘书来说,他们对公司决策没有投票权,对财务、经营等也没有直接干涉的权利,只能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法律条文,将已知需披露内容进行公告。

由于最关键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对涉及高层机密的事情,不要说未必懂事,有时候甚至一问三不知,连二传手三传手都谈不上,把关信息披露的责任,岂能真正做到尽职尽责?

不过,更令人莫名惊诧的主要并不是这种勉为其难扮演“按规章走程序”之信息披露发言人角色的尴尬,而是专门为适应IPO形而上之格式化要求所应运而生的一种非同一般的“职业董秘”的异军突起。

这里所谓的“职业董秘”,与其说是由于其学历、年龄和能力方面所具有的优势而更适合董秘职责的要求,不如说是由于他们对IPO格式化要求、以及申报审批流程和人脉的熟悉而更能投合大股东大老板对上市融资的需求。乌龟对王八,一旦对上了眼,大股东大老板不仅愿意对“职业董秘”授以高职位高职权高薪水,有的还许以一定份额的股权和具有期权性质的高额奖金;而“职业董秘”则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不仅可以“士为知己者死”,不惜弄虚作假也要把谎扯得天衣无缝,以确保相关的上市申报材料一下子就对得了号入得了座,有的还可以承担起公司投融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面的工作,为公司上市融资铺路搭桥。这样的董秘,不要说传统意义上的秘书所望尘莫及,就是名高望重的名人独董,也只能自叹不如。

差堪比拟的,也许只有保荐人。如果说,保荐人由于证监会量身定做的资格制而成为任何拟上市对象都无法绕得过的入幕之宾,那么,这些能够胜任IPO公关大师的“职业董秘”之成为大股东大老板宁可“三顾茅庐”也要折节以求的对象,也就不奇怪了。在这里,“职业董秘”和保荐人都可以说是IPO审批制的题中应有之义。问题是他们所保障的并不是上市质量内在的合法和规范,而只是申报格式和审批流程外在形式上的合规,并且这种形式上的合规,又在很大程度上是牺牲了内在上市质量而刻意做作出来的。

也就是说,这种内在美的牺牲,不是成就了外在美,恰恰是对外在美的玷污。这种内在美和外在美的背反,是职业董秘制度和保荐人制度的不幸,更是IPO审批制的杯具。

作为IPO承包专业户的“职业董秘现象”给中国股市带来了三大灾难性的后果:

一是IPO的弄虚作假在“职业董秘”同保荐人里应外合之下不仅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随着其造假专业程度的提高而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而这往往正是为什么许多弄虚作假的IPO在过会的时候不容易被发现而在上市之后却很容易变脸的原因之所在。(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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