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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收益”不应成基金禁区

来源:金融投资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9 17:17 
核心提示:为承诺收益正名是中国理财走向市场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包括基金在内的理财产品取信于投资者的要义之所在。承诺收益的问题不在于禁,而在于规范。 第三方销售就能救得了只赚吆喝不赚钱的基金吗?这是一个问题。 如果基金的问题仅仅是被作为其经销机构的银

为承诺收益正名是中国理财走向市场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包括基金在内的理财产品取信于投资者的要义之所在。承诺收益的问题不在于禁,而在于规范。

“第三方”销售就能救得了只赚吆喝不赚钱的基金吗?这是一个问题。

如果基金的问题仅仅是被作为其经销机构的银行卡了脖子,那么,第三方销售渠道的开通或不失为基金的救命稻草。然而,这不过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基金通过银行的销售虽然不免被银行赚去一些买路钱,但是,与此同时,基金所沾银行的光难道还少吗?尤其是在基金本身尚谈不上什么市场信誉的情况下,银行所拥有的客户资源及其对客户的影响力,对相关基金产品的市场销售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有力的支持。这显然是毋庸置疑的。既然如此,并没有更充分的理由可以认为舍此求彼就一定会比现在的情况更好。

基金的发展究竟取决于发行销售,还是取决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投资者有没有吸引力和竞争力,是不是给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的投资回报,让投资者稳定、持续地赚到钱?这个本来不应当成其为问题的问题,现在却成了一个其大如天的要命问题。说也奇怪,中国的基金,当然这里主要说的是公募基金,虽然无不打的是为投资者理财的旗号,却没有一个对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这也就难怪尽管基金的理财效果跟基金的发行规模不是在成正比而是在成反比,而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却还可以照样心安理得地每年都坐收着高额的管理费和高额的个人薪酬。

承诺收益成为公募基金的禁区,并不是没有原因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迄今仍明令禁止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这一规定,明显体现了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无可否认,在法制尚不健全的市场建设初期,泛滥成灾的承诺收益严重忽悠了投资者,扰乱了市场,也给市场监管和司法机构在受理投资者维权案件时带来了很多的难堪。不过,对承诺收益一刀切的限制不仅该限的没有限,不该限的反而被限了,而且显然也并不是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是更多的掩盖了理财者的责任。因此,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既说不上对称也谈不上公正的。

其实,承诺收益的禁区本质上不过是帮助自欺欺人的公募基金忽悠投资者的贞节牌坊。它的约束力不仅从来都没有延伸到私募基金,而且在实践中也不时受到来自银行理财产品等多方面的挑战。尽管银监会早先也曾经下发过一个文件,要求银行代客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诺固定收益,但对于银行来说,假如他们所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并不是用于投资股票,而是除了1年期定期储蓄之外,用于购买国债、央行票据及金融债券等,那么,在预期收益确定性相对比较稳定的条件下,有什么正当的理由不能承诺收益呢?考虑到金融消费者对于“保底”承诺有着特别偏好,银监会在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证监会后来虽然也逐渐对保本基金和含有某种隐性收益承诺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采取了相对比较容忍的态度,但是,有关统计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募资规模从2007年约4000亿元猛增至目前7万多亿元,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率先突破3万亿规模的公募基金却在2008年后呈现江河日下的趋势。而后者的萎缩,与其在收益预期上的一再失信于人,不能不说没有很大的关系。

在国际市场上,代客理财会回避承诺收益吗?为承诺收益正名是中国理财走向市场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包括基金在内的理财产品取信于投资者的要义之所在。承诺收益的问题不在于禁,而在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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