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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新规即将出台 市场建言微调资产存续期限制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水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8 14:44 
核心提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即业内俗称的借壳新规)征求意见即将结束,有望于近期正式发布。 借壳新规自5月中旬发布以来,引起各方强烈关注。市场普遍认为,该规定对于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即业内俗称的“借壳新规”)征求意见即将结束,有望于近期正式发布。

“借壳新规”自5月中旬发布以来,引起各方强烈关注。市场普遍认为,该规定对于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并购重组活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市场人士对于拟借壳资产存续期限制、借壳上市的盈利条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一些市场人士建言,对于国家扶持的部分重点产业,可以考虑调整拟借壳资产存续期限制。借壳趋同首次公开发行标准并不是“等同”于首发标准,“借壳新规”的标准应更有灵活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昕认为,可以微调或缩短借壳资产存续期限制,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具备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条件”,实质上比“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更有利于统筹考虑适用范围的适当性、监管标准的适度性,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

有投行人士指出,诸如文化产业等国家着力推动的支柱性产业,普遍存在历史包袱重、市场化程度低、改革起步晚等困难,需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大力支持。目前,A股有近十只文化类上市公司是通过借壳形式上市的。因此,“借壳新规”在存续期等相关标准设置上,可以考虑另行开辟绿色通道。

也有市场人士认为,可以考虑降低借壳上市的盈利条件,为创业企业借壳上市预留空间。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季先建议,直接选用创业板企业的盈利标准,将拟借壳资产的盈利水平规定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从而为更多的成长性企业、创新企业实现借壳上市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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