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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老鼠仓入刑案审定 基金经理韩刚获刑一年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江沂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23 11:56 
核心提示:中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审定。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判决,38岁的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基金经理韩刚、涂强、

中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审定。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判决,38岁的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基金经理韩刚、涂强、刘海涉嫌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稽查。后两者在韩刚案审结前已被处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韩刚则因情节严重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成为首例基金经理“老鼠仓”入刑案。

本月中旬,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要求辖区基金从业人员以违规违法者惨痛代价为戒,珍惜从业生涯,诚信守法,以免重蹈覆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顶风犯案受严惩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下发《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一个月后,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韩刚、涂强、刘海三名基金经理被立案稽查。此举在基金业引起震动,市场亦对此次监管部门重手整治“老鼠仓”予以高度关注。

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而韩刚因情节严重最终获刑。

在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规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依照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界人士认为,违法交易发生时间是否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是决定处罚的一个关键因素。在2009年2月28日后,韩刚仍存在多次违规交易行为,获利较大,无论从时间、金额还是情节严重度上都应严惩。

越线即丧失职业生命

韩刚在案发前担任基金经理的时间并不很长,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而获刑,职业生涯就此告终。

事实上,当前中国基金经理整体上年龄不大,从业经历不长。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认为,这一群体因市场经验不足而给基金持有人带来市场风险可以理解,但若因自身道德问题损害持有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市场文化,那就绝不能原谅。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打击不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2008年上半年,证监会查处了王黎敏、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2009年对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行为及时进行了查处。

深圳证监局在《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中强调,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尚福林主席关于“三条底线”的指示精神,对“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绝不姑息。

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基金公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合规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签署合规承诺书;各家公司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防控可能触犯“三条底线”、内幕交易的行为,加强利益冲突的行为管理。

监管将更趋严厉

分析人士表示,从海外资本市场情况看,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牟利是个顽疾,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持续的监管以及基金公司严密的内控制度尽力规避其道德风险。海外成熟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经逐步建立起对内幕交易监控、侦查、定罪等一套打击体系。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罚更趋严厉。有律师认为,韩刚不会是最后一个受到惩处的,以后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打击力度将日益增强,“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可能都要移送”。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将对“老鼠仓”行为持之以恒地从严监管。对于首例“老鼠仓”获刑案件,广大从业人员更应闻者足戒,珍惜职业生命,真正从源头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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