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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林海中:独立销售机构非救世主(2)

来源:金融界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08 16:09 
核心提示:然后我们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支付机构,以及基金的注册登记结构他们所开立资金帐户,以及帐户内的资金安全性都要求由监督机构来进行监督。在这个层面上我们还要求基金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交易信息通过由证监

然后我们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支付机构,以及基金的注册登记结构他们所开立资金帐户,以及帐户内的资金安全性都要求由监督机构来进行监督。在这个层面上我们还要求基金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交易信息通过由证监会指定的平台,就是我们所说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交换,通过这一系列制度的安排我们可以达到交易数据和资金数据的对帐,保证资金的安全。

比如说我们提出了基金销售中的增值服务费的概念,大家要注意一点,增值服务费并不是只有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能收取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所有基金销售机构,只要你有能力在基金合同和照顾说明书范围之外的服务如果你提供了,你都可以收取这样的增值服务费。

我们还第一次明显了基金销售机构反洗钱业务可以由其他机构代为履行。我们还提出了在一些具有影像的宣传片子中,我们要求有5秒钟的风险提示。

《销售管理办法》中还有一条大家特别关注一下第七十九条,当中说基金销售机构将来如果发起设立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作出所谓的约束。

事实上这一条在整个《办法》的修订中我觉得非常重要的。为什么呢?它已经脱离了基金的范畴,把整个《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层次上升到理财业务中的层次。我们想《办法》的制定将为理财指明更多的方向,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品种,发展更多元化的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最后我们是落脚在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选择,这是我们的目标。

当然独立销售机构的出现,我们不是迎来的基金销售中的救世主,这一点我想大家都是明确的。理财顾问的出现,也不是为大家带来赚钱的保证。为什么会有理财服务呢?我想理财服务人员是这样一群人:他们具有行业经验、经过专业的培训、具有从业资格,他们还有大量的对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的信息。最后一点,他们还具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为投资人选择比较合适的投资产品,这是他们存在的意义。投资人规定具有刚才我所说的这些性质。

当然理财顾问以及理财机构它的存在,以及它的实体经营,我想可能会基于三点:

一是理财机构必须得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无论你是长于研究,还是长于客户关系的维护,这是你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必须要建立自己所具有的商业模式,你无论是做网上的还是做网下的,你无论是和其他渠道合作还是单干,你必须具有自己的商业模式;

三是必须要具有自己的盈利模式,如果你每年的成本都大于收入,那这样的机构是没有商业存在价值的。

我今天的发言结束了,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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