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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调行政许可(2)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张辉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14 22:29 
核心提示:因此,在前述权威人士看来,当前,对行政许可适时作出必要调整,不仅有制度基础的保证,也符合当前证券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监管能力的提升,使部分审核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变得更加可行。前述权

因此,在前述权威人士看来,当前,对行政许可适时作出必要调整,不仅有制度基础的保证,也符合当前证券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监管能力的提升,使部分审核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变得更加可行。前述权威人士表示,当前,证监会日常监管手段和措施已逐渐成为行政许可的替代机制,取消或者简化部分行政许可后,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监管目的,实现同样监管效果。

他向媒体分析,这不仅缘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监管规则的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近年来,证监会的监管手段日趋多元化,技术系统支持更加全面有效,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不断提高,日常监管因此更加及时有效,能有效防范历史上违规问题的再度发生。

再加上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张,监管任务增加与监管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证监会高层认为,应进一步厘清监管边界和责任,合理配置与整合监管资源,运用好派出机构、交易所和会员单位的力量,“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把核心的职责履行好,把该管的事管好。”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认为,进一步调整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按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的要求,在2004年以来已有11项行政许可授权派出机构审核的基础上,证监会再调证券机构行政许可。

新“规则”彰显改革方向

根据本刊记者从证监会获得的调整方案,本次调整规划,拟取消3项行政许可,包括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部分事项,包括现有股东同比例增资、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他不涉及股东资格审核并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增资事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

另外,授权派出机构审核5项行政许可,包括,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证券公司减资事项和部分增资扩股事项,但是上市证券公司增资和减资事项除外;变更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是上市证券公司股权变更除外;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包括营业部和分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六项常规业务牌照。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事项由行政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管理,备案期限届满,派出机构不表示意见即视为同意。

在具体安排上,记者了解到,拟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务院同意取消之前,仍由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继续负责;在授权派出机构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上,派出机构做好准备一家,授权一家。

另外,没有纳入此次调整范围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也将视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进展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评估和论证。条件成熟时,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思路进行调整。具备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取消审批或者授权派出机构审核。

权威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政府部门应重在完善规则,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宏观管理,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根本转变。他认为,证监会此次调整很好地体现了上述要求。

他结合《工作方案》向媒体分析说,其一,《工作方案》梳理形成了审核工作指引,将审核工作底稿表格化,指导规范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审核标准的统一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审核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和“自由裁量”空间;其二,要求派出机构审核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尤其是定期公开审核进程,在国家部委里走在了前面;其三,简化申请材料,简化审核程序和工作环节,将部分常规审批事项由一般程序改为简易程序,提高了审核效率。(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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