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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7年收386亿监管费 遭律师学者质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董云峰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08 13:46 
核心提示:记者近日从银监会发给一位律师的答复函中获悉,自2004年到2010年间,经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银监会共收取监管费385.69亿元。 上述律师名董正伟,来自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早在今年3月27日,董正伟向银监会发函,要求公开自2004~2010年银行监管收费情况和

记者近日从银监会发给一位律师的答复函中获悉,自2004年到2010年间,经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银监会共收取监管费385.69亿元。

上述律师名董正伟,来自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早在今年3月27日,董正伟向银监会发函,要求公开自2004~2010年银行监管收费情况和去向。5月1日,银监会便发给了董正伟的答复函,其中公布了上述有关监管费用的信息。

而在6月3日,银监会相关人士在答复媒体采访时再次确认了这一事实:银监会“确于今年4月依董正伟申请,公开银行监管费相关信息”。

质疑

一石激起千层浪。

就银监会向“被监管企业收取监管费用,然后再由被监管企业向消费者收费”的模式,董正伟发出质疑:“银监会监管公正性是否会因收费而受到干扰?”

对此,银监会在6月3日给媒体的答复中强调,银监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银行监管收费属于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银监会仅负责银行业监管费的具体执收工作,所收缴费用直接缴入国库,由中央财政并入国家财政总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统一分配和使用。银监会履职所需经费,通过“中央部门预算”规范程序向财政部申请,预算规模根据日常运转和监管工作需要确定,不与银行业监管费收缴规模挂钩。

“因此,收取监管费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无必然联系,不会对监管公正性产生影响。”银监会相关人士如是表示。

银监会收取监管费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4年。当年9月,银监会发布第59号文件,规定银监会收取监管费的对象为在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邮政储蓄等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监会数据显示,自2004年到2010年间,银监会共收取监管费385.69亿元,其中包括机构监管费57.74亿元,业务监管费327.95亿元。

“银行业监管是有成本的,银监会作为事业单位,向被监管机构收取一定费用,是合理的,也符合国际惯例。”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诉记者。

而董正伟则提出:“既然最终这笔监管费都要划入财政,为何不直接从这些国有银行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中增加?任何人为地增加成本的行为最终都将促使银行将成本转嫁于消费者身上。”

董正伟还表示,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监管的不到位;他认为监管收费是导致监管失灵的重要原因,因而大力呼吁取消收费监管。

银行业的净利与负担

过去7年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从31万亿元增至95万亿元,翻了2倍多;盈利方面,从2004年利润总额930亿元,到2010年净利润8991亿元。在此期间,银行业监管费规模稳中有增,平均每年约55.10亿元,并在2010年降至41.80亿元,当年银行业监管费与净利润之比为0.46%。

根据相关规则,银监会监管收费分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其中,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业务监管费按照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资产在3万亿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万亿~4万亿部分,按0.015%收取;4万亿~5万亿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

在当时的答记者问中,银监会表示,监管收费标准是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大小来确定的,资产规模越大,收费标准越低。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补充和资产的增长,监管收费的标准会逐步下调。

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的规定,监管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收费期满后将重新核定。

此后,在2008年初和2010年9月,银监会连续两次下调了监管费标准。一个最显著的变化是,银监会将业务监管费与金融机构风险评级直接挂钩,不同的监管评级对应不同的风险调整系数;并扣除了被监管机构境外分支的重复收费。同时,随着银行业发展壮大,不计收部分提至9万亿元以上。(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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