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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基金同向交易无价差原则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周翀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28 11:18 
核心提示:严格叫停不同组合同日反向交易 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进一步升级。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为同一基金公司不同组合的同向交易设定了无价差原则,而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

严格叫停不同组合同日反向交易

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进一步升级。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为同一基金公司不同组合的同向交易设定了“无价差原则”,而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不同组合同日反向交易则被严格叫停,并施以外部约束。

修订多项内容

新发布的修订稿对原指导意见主要做出了下述修订:

第一,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确定了公平交易的无价差原则。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规范了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要求基金公司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实因为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

同时,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约束与监督,修订稿明确要求“如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公开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第三,进一步强调了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稿加强了对基金公司 “骑墙者”的管理,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要求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隔离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杜绝“共谋”行为;同时强调公司应重点对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组合同日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公平交易的披露要求,并加强其约束机制。要求在组合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及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数原因、在组合年报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及当年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同时取消了对“本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的披露要求。

按照修订稿,上述规定对季报的披露要求从2012年一季度开始实施,对年报的要求自2012年年报开始实施。

前述基金部负责人介绍,修订稿还取消了原指导意见中关于“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在分析期内业绩差异超过5%应就此做专项分析”的要求,负责人称这是因为不同基金经理在选股水平、择股时机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业绩造成较大影响,“该设置今天看是缺乏合理性的”。

监控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为保证修订稿更新条款的执行,监管部门将继续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对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交易所等部门对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另外修订稿也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纳入评价内容。

2008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对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交易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披露等进行了指导和规范。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三年来该意见实施效果良好,但从落实情况来看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同向交易价差控制目标要求的量化标准,导致法规操作性受到影响;二是随着基金投资组合数量增多、投资策略日益多样化,公司内部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需探索外部约束机制;三是部分公司对公平交易制度介绍简单笼统、流于形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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