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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进一步规范放开网销

来源:财经网 作者:谢小亮)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17 10:04 
核心提示:4月15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下称《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保监会近一个月来第三次发布针对保险营销渠道方面的举措。3月14日,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4月15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保监会近一个月来第三次发布针对保险营销渠道方面的举措。3月14日,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规范银保渠道;4月8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欲放开所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而此次发文,意欲规范“未来最有潜力”的网销渠道。

据《财经》记者了解,保监会自去年开始研究规范网销渠道。去年底,保监会就已向各保险公司下发网销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记者还了解到,此次发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与上一次向各保险公司发的征求意见稿,有很大改变。

两种方式参与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两种渠道开展保险业务。

无论通过自办网站还是非自办网站展业,网站均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网站接入地需在中国境内,有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系统。

通过非自办网站展业者,网站还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3年运营良好,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条件。

通过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展业的,均需在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保监会备案。

《规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此次并未对保险公司开展网销提出过高的门槛。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具有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均可开展网销业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网销业务,其注册资本须高于1000万元。

地域限制取消

在此前向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的一稿中,保监会曾表示,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业务也受其经营区域的限制,即只能在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不能利用网络擅自跨区域经营。经营区域为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在不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网络保险业务。

业内对此有较大意见。一家小型寿险公司总经理表示,网销的优势就在于其便利和无区域限制,只要保险公司能够在没有省级分公司的地方也能做好服务就可以,没有必要做区域限制。

新一稿的《规定》中,有关区域限制的条款已取消。但是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开始前向投保人提示以下内容: 投保人或者保险标的处于保险公司已依法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

一家大型中资寿险公司电子商务部人士认为,“法无禁止即许可”,既然没有明确表达区域限制,那么就是没有区域限制,而上述第十八条,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开展网销流程上的一个规定,照章执行即可。

最有潜力渠道

尽管十几年前就有保险公司开拓网销渠道,但目前网销贡献的保费并不多。据《中国保险报》报道,网销对总保费收入的贡献不足1%。但多位保险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基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公众购物习惯的改变,网销可能是未来最有潜力的渠道。

某大型寿险公司高管表示,对比目前保险营销的各个渠道,电销网销等新渠道最有前途。他认为,受制于人力成本上升,个人营销渠道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地步;团险业务竞争激烈,利润不高;而银保渠道在政策影响下,短期内面临很大困难,中期来看各银行都在培养自己的保险公司,银保渠道发展形势不乐观。(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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