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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5点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24 14:15 
核心提示: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发布了5条有关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对现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加以明确。 证监会上市部此次发布的5条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包括: 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

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发布了5条有关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对现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加以明确。

证监会上市部此次发布的5条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包括:

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即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被认定为“严重财务困难”具体有四种情况,包括上市公司近两年连续出现亏损;上市公司近3年连续亏损且股票被暂停上市;上市公司近一期期末股东权益为负数;近一年内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滞半年以上的上市公司。

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原《收购办法》中规定,有11种情形可以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为此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形,本次适用意见要求收购人以锁定期较长的豁免条款作为申请豁免的标准,从而提高并购效率、降低并购成本。

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原《收购办法》中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法律适用意见明确,收购完成时点的判定,以最后一个增持行为的股份变更登记当天为准。这种方式也将鼓励大股东的增持。

对于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对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交易标的资产存在被其股东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问题,本次法律适用意见明确规定,此类问题须在证监会授理该公司并购重组事宜之前解决。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本次法律适用意见中明确,以股东大会间隔期作为12个月的周期计算,主要考虑是,从理论上讲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上市公司即完成了有关并购重组的自制程序,并开始向监管部门申报。且明确以第一次交易发生时所在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核定财务报告中期末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到期年收入做为“相关资产比例计算”时的分母。

相关适用意见发布前,上述相关细节仅作为证监会上市部内部工作备忘录形式存在,本次适用意见发布后,将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理清、细化其在有关并购重组中遇到的问题。

据了解,2010年证监会网络业务咨询平台上共计发布了30余条并购重组问题与解答及15项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内容涉及法规解释、申报材料要求、中介机构要求、特殊行业相关要求、程序性规定、审核政策的重申等。

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会将有关并购重组审核的进程也要逐步向市场公开,接受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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