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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权限扩大 可直接冻结涉嫌违法基金财产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月宝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22 07:41 
核心提示:这些权限均涉及对内幕交易的打击,比如将此前无人监管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之中。同时,在监督管理的章节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权限甚至可以不用申请司法机构批准,直接冻结或查封相关财产。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扩大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的权限。

这些权限均涉及对内幕交易的打击,比如将此前无人监管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之中。同时,在监督管理的章节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权限甚至可以不用申请司法机构批准,直接冻结或查封相关财产。

“虽然没有明确谁来管理,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就是证监会,这是共识。”一具有监管层工作背景的人士昨日告诉早报记者,至于查处内幕交易,现在即是证监会相关机构的职能。

监管对象扩至私募基金

根据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显然,相比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非公开募集”,此即包括近年来发展迅猛的阳光私募基金。

实际上,尽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成为共识,但是市场上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方一直持有异议。一方认为,私募基金更多地和证券投资相关,其监管权应该划归至证监会旗下。另一方则表示,由于私募基金发行阳光化产品,借助信托等渠道,因此应该由银监会对其管辖。

一具有监管层工作背景的人士昨日向早报记者表示,业内的共识是由证监会来监管私募基金,“立法的人此前应该和证监会、银监会都有沟通,银监会不会为难私募基金的。”

上述人士举例说,其实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也是可以进行良好合作的,“此前成立银行系的公司时,由银监会来确定试点银行的名单,此后成立基金公司的具体操作都是由证监会来做的。再说,现在银行给公募基金发行产品,公募基金同样由证监会监管。”

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近年来,监管机构对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违法的证券投资加大了查处。比如,证券交易所加大对证券营业部的监管、证监会去年以来对公募基金多起内幕交易的查处,但是,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阳光私募发行产品借助信托平台,正二八经的监管,只有工商局。”一家阳光私募基金公司高层人士昨日表示,现在私募基金掌握了相当体量的资金,从市场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讲,监管层不能对这些机构的相关信息一无所知。

据早报记者了解,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阳光私募基金对于是否要被监管,处于矛盾的心态。此前一家阳光私募基金负责人告诉早报记者,“被纳入监管即被赋予了法律身份,因此更安全更有保障。但是,像现在这种没人管的状态,也挺好的。”

扩大对基金的监管权限

在扩大被监管对象的同时,修订草案同时扩大了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权限。

首先是加强了日常监督。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一)表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要求其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而在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无此条款。

其次,在涉及处理违法行为的条款中。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二)表示,“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该条款较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涉嫌”两个字,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确定违法,证监会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四),相比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等权限。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的财产、证据的查封和冻结,在修订草案中,证监会可以无需司法机构批准,直接冻结相关财产和证据。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六)表示,“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查封。”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限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第七十七条(七)称,“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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