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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贴电子标签管住气瓶“嘴”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7-20 10:17 
核心提示:19日,济宁市质监局专门召开会议,表示将通过对车载气瓶加贴电子标签这种技术手段,记录气瓶生产、安装、使用、定检等各个环节信息,实现对气瓶安全的动态监管,目前,质监部门已出台车用气瓶的专项管理文件,规范车用气瓶管理的各个环节。

加气时不对车用气瓶进行检查,便给了非法改造气瓶、超期服役或者逾期检测气瓶以生存空间。如何关注气瓶的“嘴”,在“油改气”诸多环节中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油改气”车辆气瓶的安全管理,19日,济宁市质监局专门召开会议,表示将通过对车载气瓶加贴电子标签这种技术手段,记录气瓶生产、安装、使用、定检等各个环节信息,实现对气瓶安全的动态监管,目前,质监部门已出台车用气瓶的专项管理文件,规范车用气瓶管理的各个环节。

◎关键词:气瓶使用管理 车用气瓶,须定期检验

车用气瓶产权所有者即车主(汽车出租经营公司是其车用气瓶车辆的车主,车辆的承包者以及驾驶者司机是其公司的雇员,不是车主),应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局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否则严禁充气使用。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济宁市车辆须持市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使用登记证方可充装,《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须随车携带,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充装单位的核实。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济宁市只办理本地车牌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同时,车用气瓶改装单位要对其改装的车辆加贴电子标签,将改装信息写入电子标签。

车主要按照规定检验周期,主动申请定期检验,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将气瓶送到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车辆报废时,随车气瓶应交检验单位作破坏性处理,不得私自拆卸循环使用。

◎关键词:气瓶充装管理 充气前,必须先验“证”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充装、检查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检查工作。

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必须检查气瓶及其附件和管路的安全状况,严把检查关,对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对车用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严禁充装。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省局要求配备利用电子标签管理气瓶充装全过程、并追踪到最终用户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关键词:气瓶安装管理 安装气瓶,严禁异地施工

从事车用气瓶安装与拆卸的单位,应取得1级压力容器(气瓶)安装许可,否则严禁从事车用气瓶安装活动。安装只能在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厂范围内进行,严禁异地施工。

安装单位所安装的气瓶必须是具有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生产的合格气瓶;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并在安装过程中正常运转;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安装车用气瓶。无安装资格单位安装的车用气瓶,不得投入使用。

◎关键词:气瓶检验管理 发生交通事故,须进行“体检”

从事车用气瓶检验的单位,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否则严禁从事车用气瓶检验活动。

气瓶检验单位要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要按规定作破坏性处理。

车用气瓶实施定期检验制度。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对车用气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使用期不超过15年,公交车及其他车辆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使用期不超过10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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