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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版权之争:向经典致敬还是恶意抄袭(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仇飞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4-11 10:58 
核心提示:而这些疑问,也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焦点一:《太极熊猫》游戏是否构成作品及其作品性质 蜗牛数字向两被告主张著作权侵权,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太极熊猫》是否属于著作权

而这些疑问,也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焦点一:《太极熊猫》游戏是否构成作品及其作品性质

蜗牛数字向两被告主张著作权侵权,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太极熊猫》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原告蜗牛数字认为,《太极熊猫》游戏整体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被告天象互动、爱奇艺共同答辩称,《太极熊猫》游戏整体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目前国内的在先判例中均无将游戏作为整体认定为“其他作品”进行保护的先例,且对于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存在争议。蜗牛数字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对此,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太极熊猫》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太极熊猫》整体画面从其表现效果来看,是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呈现在屏幕上的‘连续动态的图像’,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进一步讲,游戏玩法摄制本身具有剧情性,即其主要构筑了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虚拟世界,在该世界里玩家可以体验角色选择、养成宠物、开展对战等游戏事件和剧情,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与电影作品的欣赏体验类似。此外,《太极熊猫》还设置了战斗过程中的自动战斗、自动寻路等游戏强制设定,玩家在这些设定中对于游戏的操作程度很低,使游戏呈现的画面性质上,更具有类似电影作品的特质。”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具有独创性,可将其游戏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并无必要再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焦点二:游戏要素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庭审中,被告天象互动提出,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投放节奏等均是难以固定的、抽象的思想;游戏界面布局属于美术作品的思想,游戏界面中具有美感的画面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游戏界面的功能性布局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游戏对白、界面文字名称、数值设定三类游戏元素在该类游戏元素中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例如,2013年发布的《放开那三国》、2014年发布的《暴打魏蜀吴》等游戏均是采用此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游戏规则、游戏结构、数值内容等游戏要素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呢?

法院审理认为,《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判决书写明,网游中对于玩法规则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当要看这些玩法规则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可作为表达。(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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