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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角色”成群众演员 9龄童状告影业公司(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刘希平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10-17 10:19 
核心提示: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在优酷平台首播,何翔看到,在72分钟影片中他出现的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1句。 一号角色争议 何翔认为,湖南某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

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在优酷平台首播,何翔看到,在72分钟影片中他出现的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1句。

“一号角色”争议

何翔认为,湖南某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

在影业公司对何翔等人进行演员角色分配及剧本培训时,何翔发现,包括其在内的“一号角色”有59人,影业公司给何翔安排的角色虽然名称为“一号角色”,但前面还有7名“主演”。

“影业公司分配给我饰演一个红色士兵,角色等同于群众演员,与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完全不符。”何翔说。

自认为被欺骗的何翔开始要求湖南某影业公司退还所交纳的所有费用,在多次协商退费事宜无果后,何翔将湖南某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何翔要求湖南某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作为影视公司,当时又是如何定位“一号角色”的呢?

被告湖南某影视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员在签合同时进行了口头释明,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与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影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仅能对“一号角色”概括说明,影视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湖南某影视公司还认为,该公司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的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与29名儿童签订协议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在此次电影的拍摄过程中,湖南某影业公司将所有演员分配为A、B、C、D、E共5组进行拍摄,何翔分配到C组(共15人)参与拍摄。

法院还查明,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湖南某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3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根据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相同。其中,角色定位为“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00元;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的演员,跟组拍摄时间为3至5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00元;角色定位为“二号角色”出镜,可作为演员参与项目拍摄,费用为9800元。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根据湖南某影业公司提供的演员名单,其至少与29名儿童签订了《演员签约协议》。(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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