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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陷法律“囧途”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仇飞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4-27 07:23 
核心提示:让影迷们想不到的是,这部曾取得12.5亿票房的华语电影竟是侵权作品——上述公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光线影业、导演徐峥、光线传媒等对《人在囧途》的出品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本文原标题:《人再囧途之泰囧》非《人在囧途》升级版   《泰囧》陷法律“囧途”

2018年4月9日,A股上市公司光线传媒发布的一则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让演员徐峥的导演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再次走入大众视线。

让影迷们想不到的是,这部曾取得12.5亿票房的华语电影竟是侵权作品——上述公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光线影业、导演徐峥、光线传媒等对《人在囧途》的出品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旗”)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3年3月,武汉华旗将光线传媒、徐峥等五被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后者使用了《人在囧途》知名商品的知名名称,并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观众混淆、误认为“《泰囧》为《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续集、品牌的延续、第二部”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亿元人民币。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判决光线传媒、徐峥等五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随后,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近五年的诉讼已落幕,但案件涉及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如何界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等问题仍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法院作出的相关认定也具有典型意义。

光线传媒和徐峥是否为适格被告

一审被告辩称,徐峥、光线传媒公司并非《人再囧途之泰囧》的经营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华旗公司对徐峥、光线传媒公司的起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光线传媒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但是其作为光线影业的关联公司,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对电影的投资、宣传、发行等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尽管徐峥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仅为该片的导演、主演,但是其在电影上映前后接受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内容涉及先导预告片的宣传、电影的创作理念等,客观上实施了对电影的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也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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