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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与薛之谦微博口水战,是一回事?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9-25 11:42 
核心提示: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中,苏某与翟某结婚刚满42天就选择离婚,对于双方在“闪婚闪离”方面的选择,并无太多苛责之处,毕竟感情的事儿只有双方更清晰。但是,就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看,确实存在不太合理或不太公平的地方

不论是备受备注的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还是天天刷屏的薛之谦口水战,都与利益分割密切相关。

苏某与翟签署的涉及数千万资产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相应的给付义务,是不是压倒苏某的最后一根稻草,现在已经没法确定,但是,薛之谦在微博上无休止的口水战,显然与曾经签署的涉及财产处分的协议分不开。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苏某事件中的“离婚协议书”以及薛之谦口水战中的相关“协议书”呢?它们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协议?又有何效力?

苏某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处分:虽为分割实为赠与

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中,苏某与翟某结婚刚满42天就选择离婚,对于双方在“闪婚闪离”方面的选择,并无太多苛责之处,毕竟感情的事儿只有双方更清晰。

但是,就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看,确实存在不太合理或不太公平的地方。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苏某与翟某婚姻存续时长仅为一个多月,在离婚时,双方需要协议分割的仅是“共同财产”部分。如果双方此前没有对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做特别约定的话,那么,离婚时,仅需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这一个多月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进行分割协商。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显示“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显然,这不太符合实际情况,除非两个人婚姻存续的一个多月都属于“失业”状态,否则,不可能没有共同财产。

因此,该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分割条款,实际是对苏某一方个人财产的处分,因此,不论是房产更名转让,抑或所谓1000万元补偿金,对苏某来说,均属于“财产赠与”,受赠人为翟某。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在房子过户前或1000万元转账前,苏某完全可以反悔。

事实上,对于所谓1000万元补偿金中所谓剩余“340万元”欠款,苏某也可以拒绝支付。

此外,就整个财产处分协议来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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