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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1-12 19:47 
核心提示:目前,广播电视节目监管所依据的标准存在较为分散、不够明确的问题。面对新媒体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媒体环境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操作性强的规定或执行标准。各收听收看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遇到操作难、无法把握的情形时,应多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互联网、手机等各种形态的新媒体相继出现,并且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新媒体在数字化、互动性等方面展现了绝对的优势,对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缺陷给予了弥补,改变了传统的媒体环境格局。新媒体环境对广播电视节目产生一定影响,也对广播电视节目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基于这些变化,探讨在新媒体环境下广播电视节目监管效力提升的路径问题。

新媒体环境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影响

1.改变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方式。首先,人们接受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变得多元化。原先只能局限于传统的收音机、电视机终端,如今,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等技术手段,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收听收看节目。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受众可以随时点播节目,而不必受传统的线性传播方式的束缚。其次,人们与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机构的互动性增强。受众与传统广播电视进行互动的方式较为单一,如只能通过写信、打电话的方式,往往显得互动滞后。现阶段,则可以通过网络、手机等方式实现即时互动。

2.改变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内容。在旧的媒体环境背景下,广播电视机构播出的节目内容和节目来源渠道往往比较单一。拿新闻节目来说,每一篇报道都需要记者现场采访、编辑制作而成。而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采访又成为记者采访的新途径;网络传送音频、视频大大提升了传播速度;网络上海量的内容又为编辑记者提供了新闻素材的来源。更重要的是,网络语言和网络文化的流行,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广播电视媒体的语言传播方式,也改变了传统广播电视报道的内容选择取向。

3.与广播电视节目的融合使得节目形态发生变化。新媒体形态逐渐渗透到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中,一些节目直接依托微博等新媒体形态播出。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为例,广播节目《微博私访》以主持人在直播现场即时“刷微博”的方式进行内容播报,所设置的主要子栏目也都是围绕微博热议的话题、热点内容及相关服务资讯展开。电视节目《新闻夜宴》的周末版《夜宴微波炉》,与“搜狐微博”共同打造,对每周首发在搜狐微博上的热点进行梳理和再调查,连接事件的相关当事人、目击者,以还原事情真相;节目还创造性地在网站上开通了语音微博。类似的节目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很多。

新媒体环境对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的影响

1.监管的对象和范围扩大

传统意义上的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只是针对通过广播、电视传输的音频、视频节目的监管。在新媒体环境中,节目内容可以在传统广播、电视媒体播出,也可以在移动媒体、手机媒体等多个新媒体平台播出,播出的途径和范围扩大。加之新媒体本身的移动性、广泛传播性,给节目监管带了一定的困难。以往对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监管,主要是播出内容层面的监管;在新媒体环境中,由于播出渠道的多样化,首先需要确定播出的合法性,其次是评判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监管工作量大为增加。

2.对监管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广播电视行政法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监管细则按照节目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列出具体要求,是目前宣传管理部门和收听收看机构进行节目监管的重要依据。然而,在新媒体环境中,一些监管标准已经显得滞后,无法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如:网络内容向广播电视节目中渗透这一现象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对于网络内容及有关网络现象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相关的监管标准尚不够明确;随着微博等新媒体形式与节目的渗透,一些新节目形式也在不断出现,如何在现有的细则中找到相对应的标准成为实际监管工作中的难题。

3.监管人员的队伍与监管需求存在差距

根据2010年广电总局收听收看中心对全国收听收看机构人员的调查结果,“在27家收听收看机构中,共有工作人员588人。其中返聘老专家214人,在编工作人员202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6%和34%,构成了收听收看机构工作人员的主要力量”。①退休返聘的老专家在收听收看工作人员中所占比例较大,工作人员的老龄化趋势较为明显。在新媒体环境中,一些老同志在接触新媒体、面对新的节目形态方面相对保守;而相对年轻的工作人员又对一些新鲜节目、新的现象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如何实现相对客观的评价,从人才队伍的素质现状来看,仍然是个难点。

4.网络舆情的发展给监管带来压力

传统意义上的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往往都是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的事情。随着网络公共空间的日益发达,公众监督广播电视节目的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公众发现问题甚至比监管部门来得及时。由于广播电视本身就是一个大众传播机构,在网络上展开相关问题的评论,极容易引发舆论热点。这给广播电视监管部门带来压力:一方面,从对上的层面来看,监管部门未发现相关问题存在职责缺失的问题;另一方面,面对网络的舆论热潮,如何妥善处理、解决相应的问题也是个难题。

提升广播电视节目监管效力的路径

1.完善节目监管的技术手段

从目前的监管模式来看,收听收看机构主要依托相应的技术平台。截至2010年底,“23个省、市收听收看机构中,已建或者在建收听收看技术平台的有22个,各收听收看机构总体上实现了对辖区中省级、市级媒体频率和频道的收听收看,但对县一级媒体的收听收看覆盖范围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②在完善技术平台方面,既要尽量完善对省、市、县级广播电视媒体的收听收看体系,还要多方寻求合作,开发对新媒体播出的技术监管平台。

2.完善节目监管的标准和依据

目前,广播电视节目监管所依据的标准存在较为分散、不够明确的问题。面对新媒体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媒体环境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操作性强的规定或执行标准。各收听收看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遇到操作难、无法把握的情形时,应多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以推动监管标准的改进。

3.改善监管从业人员的队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

从年龄结构来看,配备老、中、青相均衡的从业人员队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看待问题的客观性。从人员的专业背景来看,应当吸纳各种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入队伍,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媒体环境。除了行业、高校的专业人才外,在监管的过程中还应考虑受众的想法和意见,提升监管的效果。当然,还应提升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

4.完善网络舆情监督机制

除了对日常的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及时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动态,尤其是与广播电视节目、行业相关的舆情动态。

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及时核查,并通知、提醒相关播出机构,督促其整改,从而形成跟踪、核实、通告、督促整改这一完善的监督机制,以提升监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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