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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指南:被损害与被保护的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汤民华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6-07 11:36 
核心提示:在此过程中,如果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如何维权或者旅行社在什么情形下不需承担责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上述类型案件进行总结,作出如下提醒

随着广大旅游者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外出旅游已经不满足于拍照、留影等“蜻蜓点水”式的旅游方式,而是选择了参加具有挑战性的旅游项目,比如爬雪山、参加一些主题旅游的活动。

在此过程中,如果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如何维权或者旅行社在什么情形下不需承担责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上述类型案件进行总结,作出如下提醒。

导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一直生活在南方,未见过下雪。退休后,王女士终于有空闲的时间可以旅游,于是就在某旅行社报了出国旅游团,前往瑞士旅游。王女士在瑞士爬雪山时不慎摔伤,臀部着地,回国后被确诊为T12、L2椎体压缩骨折,经过伤残等级鉴定,王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摔倒时导游并未在身边。故王女士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理应考虑到在爬山的过程中,应针对原告年龄大等个体特殊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照顾,而原告在摔倒时导游并不在现场,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余万元。

【法官提醒】:在跟团出游时,首先要对自身的身体条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时刻注意安全。在游玩的过程中尽量要做到全程跟随导游,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旅游者,可能时刻需要别人的照顾,在爬山的过程中最好能够结伴而行,彼此之间相互照顾,最大程度地避免人身伤害的发生。

旅行社玩文字游戏,擅自更改景点需担责

张先生平时爱好喝啤酒,尤其到了夏天,张先生更是找到了喝啤酒的理由。再加上其平时亦爱好旅游,故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青岛五日游,主要是为了参加一年一度的青岛啤酒节,而且此次五日游的主打项目就是青岛啤酒节。张先生也正是基于此才交纳了5000元团费参加此次团游。到青岛后的第二天晚上,旅行社带着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团员参加“青岛啤酒”节。张先生当时感到纳闷儿,啤酒节上他并没有喝到其他品牌的啤酒,组委会提供的都是青岛啤酒。不过他当时沉浸在啤酒节欢乐的氛围中,也没有放在心上。张先生事后知道,就在离其参加的啤酒节场地不远的地方才是真正的“青岛啤酒节”的举办地,而其当天参加的啤酒节只是青岛啤酒厂自己举办的“青岛啤酒”节,并非“青岛啤酒节”,旅游社通过玩文字游戏擅自变更了旅游景点,导致张先生未能参加真正的“青岛啤酒节”,故张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其报名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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