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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影视公司争“星光大道”商标 央视一审败诉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媛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0-07 19:14 
核心提示:8年前,一家影视公司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随后中央电视台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都被驳回。央视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央视败诉。

8年前,一家影视公司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随后中央电视台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都被驳回。央视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央视败诉。

“星光大道”提前注册

2003年7月9日,“星光大道”商标由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简称“星光公司”)申请,计划用于“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项目上。

星光公司负责人称,除申请注册商标,他们还在2003年筹备举办“星光大道表演大赛”,同年11月11日还签订了网络域名合同,“星光大道”专用域名一直沿用到现在。

在此后长达8年的时间内,该公司却一直无法使用这一商标,因为在他们申请后,中央电视台两次提出异议以及一次诉讼。

央视称有在先名称权

央视诉称,作为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星光大道”是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观众人次已超过10亿,属于央视“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

央视还认为,星光公司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仍然申请该商标,属于搭便车,因此要求撤销商评委之前的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

法院认定注册合法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央视目前提交的其他证据只能显示,“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年10月9日,晚于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相反,星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开播前,该公司已将“星光大道”作为表演大赛的相关名称及标志使用。

法院认为,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未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注册中也未采用欺诈手段,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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