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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解释权引争议 司法自由裁量或导致腐败

来源:红网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5-16 09:39 阅读:
核心提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争论的焦点是:“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应由谁来制定?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会不会助长执法不公?

谁有权解释“醉驾入刑”?

最高法副院长张军要求醉驾入刑应慎重,媒体称该法条不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厘清。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因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而广受关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纷纷出警,开展打击醉驾行动。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经媒体报道,亦陆续进入大众视线。

5月9日晚,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北京街头醉驾撞车被拘,更是将舆论的关注点推向高潮。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声音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争论的焦点是:“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应由谁来制定?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会不会助长执法不公?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焦点一 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归谁?

分析媒体、网民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记者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在记者看来,从立法阶段就开始的“醉驾入刑”要不要有情节轻微、严重之分的大讨论,实际上体现了当前法治化进程仍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这关系到从基层民声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的过程的神圣和严肃性。

焦点二 附带条件会否助长执法不公?

这场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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