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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诉讼法律监督决议引发全国性诉讼监督潮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5-03 21:00 阅读:
核心提示: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还引发了全国性的诉讼监督热潮,至今已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决定。始于北京的这一法治现象,为出台法律监督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三年来,这一决议在推动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提升北京人大监督司法水平方面取得了显著实效。

可谓是意外之喜:决议还引发了全国性的诉讼监督热潮,至今已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决定。始于北京的这一法治现象,为出台法律监督法积累了经验。

据专家介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通过决议,是通过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解放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的生产力,产生双重提升效果。

此外,“两院”的权限分散规定在宪法、相关诉讼法和组织法等十余部法律中,决议把这些零散的、分散的诉讼监督职能系统化、规范化,使其变得更加清晰、明确。在便于规范检察权行使的同时,扩大社会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检察监督的内容,这是决议的一项重要特色。

决议的另一个创新是规定了司法、执法、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这项内容在法律文本上没有,但符合法律的精神和本质要求。决议还吸纳了一些检察改革的成果。2003年,党中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以后,对检察机关的一些职能、履行职能的方式也都进行了一些改革,决议正是把经过法律确认的检察改革的程序、职权归纳在了一起。

决议出台后,一方面使检察监督改变了以往疲软被动的状态,更好地强化了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制定严密的诉讼监督工作程序,健全延伸监督机制,加强跟踪监督,采取“从评查个案入手制定整改措施”、“诉讼监督事项向同级党委、人大备案”等多种方式,递进式纠正各类违法情形,并且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促使法院、检察院关系更加和谐,积极合作、密切配合、上下协同。使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外部监督更加制度化,司法审判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健全。

正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所说,决议的制度模仿效应很强,形成支持检察监督的良好氛围,也成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职能方面的新亮点。至今全国已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决定。而且,各地在明确诉讼监督重点时侧重抓住监督的薄弱环节,并体现出各自的特点。如广东、云南、西藏、甘肃均把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和审判机关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甘肃突出了对违法办案、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等问题的监督。

这一全国性的诉讼监督热潮受到了检察机关高层的高度重视,且呈现“推波助澜”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当前,我们国家还缺少一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之中。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领衔提交了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

可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这项决议,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是在积极进行专门立法的有益尝试,也是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发展、开放的态度,以改革的精神,为我国地方立法工作铸造了一个亮点。 (作者:王斌)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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