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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邢丹之死”:这是真正的“杀人游戏”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8 17:10 阅读:
核心提示:本月13日23时45分,深圳爱心歌手、“感动中国”人物丛飞的妻子、身为义工的邢丹坐车从惠州返回深圳途中,在高速公路遭遇飞石击中头部,于14日凌晨不治身亡,留下一个6岁的女儿。15日,惠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说,石头大概拳头大小,穿过挡风玻璃砸到了受害人

焦点事件

好人乘车遭石击身亡

本月13日23时45分,深圳爱心歌手、“感动中国”人物丛飞的妻子、身为义工的邢丹坐车从惠州返回深圳途中,在高速公路遭遇飞石击中头部,于14日凌晨不治身亡,留下一个6岁的女儿。

15日,惠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说,石头大概拳头大小,穿过挡风玻璃砸到了受害人的脸上。事件排除了交通事故的可能。

16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案发地点附近村庄控制了3名嫌疑人——15岁的林某、16岁的蔡某和19岁的黄某。三人都是该村村民,小学辍学,现无业。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交代:林等三人从所居村庄游荡到高速公路附近时,跨越高速公路护栏,用小石块和混凝土块向过往汽车投掷取乐,三人先后掷中4辆过往车辆,其中3辆被掷中侧面,无大碍,而林某掷出的一混凝土块掷中邢丹所乘车前挡风玻璃。

惠州市委宣传部称,据与邢丹同行男子事后回忆,车辆被砸中后,他行驶至不远处的紧急停靠带,报警后开往医院,整个过程中,周围没人出现并抢劫。

责任剖析 ·刑事

3人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

北京市循义律师事务所张程远律师认为,林某等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而应当构成故意犯罪。

三人是故意向高速路上的车辆投掷石块取乐,主观上就想砸车,而高速行驶的车辆被石块砸中,就极有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多车发生一连串的交通事故,危及不特定的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他们抱着一种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不能算“过失”。

过失是指在行为上违反了一种注意义务。比如不是故意砸车取乐,而是互相扔石块嬉戏或打斗,无意识地扔到高速路上,并且致人死亡,这可算是过失致人死亡。

15岁少年涉嫌故意伤害罪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认为,三少年向汽车扔掷石块只为“取乐”,可排除三人共同犯罪的故意。由于击中邢丹的石块为林某掷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客观方面,林某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邢丹死亡的损害结果。从主观方面来看,用拳头大小的混凝土块向高速路上高速行驶的汽车投掷,造成人员伤亡的几率很大,这是常识,15岁少年应当预见到该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由于无证据证明林某有直接砸死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其主观方面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主体上,林某已满15周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条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二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程远律师认为,另两名嫌疑人虽然没有构成严重后果,但他们往高速路车辆扔石块的行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种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这种行为,但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斌律师说,这二人均已满16周岁,对自己构成犯罪的行为须承担刑事责任,他们投石砸车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投石的目标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的车辆,可能导致车辆损坏和乘车人受伤,还可能引起连环交通事故,会给不特定的他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带来巨大威胁。其所称“取乐”,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持完全放任的态度。这些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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