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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字体 如何保护你的知识产权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8 13:59 阅读:
核心提示: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然而,中文字体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在进入信息时代后屡遭滑铁卢。前不久,方正诉宝洁中文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一审以方正败诉告终,其败诉结果无疑使本就惨淡经营的字体设计产业雪上加霜。


                               “飘柔”字体为方正中倩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然而,中文字体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在进入信息时代后屡遭滑铁卢。前不久,方正诉宝洁中文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一审以方正败诉告终,其败诉结果无疑使本就惨淡经营的字体设计产业雪上加霜。

中文汉字字体、字库及字库计算机软件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语境下,中文字体及其单字能否得到保护?若能得到保护,应作为哪类作品加以保护?对中文字体单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造成“字字要付费,家家要交钱”的垄断性局面?是否会影响公共利益?这一系列问题引发了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司法部门及专家、学者的讨论。

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案件频发

2008年方正公司因宝洁公司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遂以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宝洁公司则认为,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方正公司不针对倩体字库及其中的单字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但将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因此,2010年12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方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方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

方正公司的二审代理人、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单字应该依法作为美术作品保护,‘飘柔’这两个倩体字就是如此,美术作品是表形不表意。”

据了解,2007年中易公司曾起诉微软公司侵犯了其宋体、黑体字库著作权;2007年8月,方正电子曾以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正字库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美国暴雪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索赔金额高达4.08亿元;2009年12月,厦门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汉仪公司诉厦门享联字库侵权案……

目前中国汉字字体字库设计的厂商只剩下四五家,既要抗击侵权行为,又要面对国外字库厂商的竞争,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秘书长孙乐深表忧虑:“如果任凭字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长期发展,那么未来充斥中文市场的,可能是美国、日本等外国厂商创作的‘中文计算机字体’,那将是炎黄子孙的悲哀。”

保护字体与公众利益 是否矛盾

对字体进行保护是否会构成对汉字使用的垄断?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认为,这个问题不用担忧,因为保护特定的字体不是垄断汉字,比如使用“飘柔”二字,不一定要用倩体字的“飘柔”,也可以用其他的字体。如果这个字体确实很受欢迎,有很多个人都乐意使用,说明这个字体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知识产权是鼓励和保护创新的。

“中文字体产业有市场需求,那么我们就要用一种制度去更好地保护它。”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认为,有人担心对字体字库进行保护会产生权利滥用,构成垄断,实际上构成垄断是一个事实的状态,现在只是一种想象和担心,如果用想象的担心就把字体字库产业扼杀了,就偏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国家版权局顾问、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认为,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字库是一种智力成果,应该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保护的模式需要研究,可以考虑以工业版权的概念,制定专门的条例来进行保护。(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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