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旅游 >

江西网络侵权指导意见:网络水军跟帖属恶意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郭宏鹏 黄辉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27 12:52 阅读:
核心提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网络合法权益,降低立案门槛,同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导意见第九条创造性地设置了以网络的IP地址或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预立案程序,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被告真实身份信息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

2011年04月27日报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如何处理这类案件作出了规定。

据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人、江西高院法官王慧军介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网络合法权益,降低立案门槛,同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导意见第九条创造性地设置了以网络的IP地址或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预立案程序,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被告真实身份信息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

为防止责任过于严苛,对一般的转载、跟帖网络用户与恶意转载、跟帖者进行区分,指导意见规定,“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的;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为恶意转载、跟帖。王慧军说,网络公关公司的“网络水军”或“五毛党”一般而言均为营利目的,但也有为了其他利益,如打击竞争对手、报复等目的,因此指导意见对“为其他利益的”加上了“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限制。

王慧军介绍,指导意见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依其管理职责将该侵权内容编辑、置顶、推荐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视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存在”的规定,确定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

(责任编辑:融合网)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11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110105527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
    网站性能监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