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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童工打工期间患重病 法律援助倾情相助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18 22:45 阅读:
核心提示:近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具体经办程慧求职事宜的人力资源公司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务工公司三方共同承担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8万余元,尚未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

中广网宁波4月18日消息(记者刘发丁 曹美丽 通讯员张水萍)拿着借来的身份证和假文凭,年仅14岁的程慧(化名)进入宁波北仑某光电公司工作。上班期间,她因病入院,被诊断为患了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程慧的父母要求索赔,却遭公司拒绝。近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具体经办程慧求职事宜的人力资源公司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务工公司三方共同承担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8万余元,尚未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
  
    去年11月,14岁的程慧瞒着父母,从老家河南来宁波北仑找工作。由于未满16周岁,她被多家人力中介公司先后拒绝。
  
    为了顺利找到工作,她向四川人李某借来身份证,来到北仑区内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一家分公司,后者为程慧办理了假的高中毕业证,并安排她去某光电公司面试。去年11月底,程慧被该公司录用。
  
    去年12月15日,程慧在公司宿舍发高烧,陷入昏迷并被同事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患了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
  
    听说女儿患了重病,程慧父母赶到北仑,向人力资源公司分公司和光电公司要求赔偿,被拒绝。
  
    无奈之下,程慧的父亲来到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此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而且当事人经济困难,同意予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赵香球负责该案件,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她将光电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确定了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北仑法院立案。
  
    立案时已临近春节,程慧在医院治疗急需医药费,赵香球建议法院组织各方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随后,赵香球又与承办法官等进行协调,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以免耽误程慧的治疗。春节前3天,区人民法院考虑到程慧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具裁定书,冻结三家被告企业资金共计50万元,并于第2天划转5万元先予执行款到程慧所在医院。
  
    2011年2月17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三公司对于程慧工作时不满16周岁及其在工作时病发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是否应承担医药费及生活费提出疑议。 赵香球认为,人力资源公司分公司在明知程慧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违规录用,应当承担使用童工的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人力资源公司分公司因此应当负担医疗和生活费用,其所属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光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面试员工和员工报到时未核对身份证,存在过错,造成了事实上的违法使用童工,也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但三公司认为,程慧用假身份证,自身也存在过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应理解为在使用童工过程中因工作造成童工患病或受伤的,用人单位才承担医疗费和生活费,但程慧所患疾病并非是工作造成的,是其自身的免疫性疾病,因此三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并未明确童工患病须因工作原因造成,故三公司应对程慧的医疗费和生活费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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