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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案征询量刑意见但不能妨碍法律公正

来源:千龙网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16 22:34 阅读:
核心提示:虽然征询所得量刑意见只是判决的“参考”,但也有可能成为法官们量刑的某种“依据”,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结果。如果有法官试图枉法,他就可以把经过暗箱操作的“旁听公民量刑意见”作为借口,为自己的枉法行为辩护。

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对于西安中院就药家鑫一案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连日来社会议论纷纷。虽然征询意见的结果只是法院判决的“参考”,但这种做法于法无据,缺乏司法程序的严格规范。首先,一个国家的审判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的,地方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立法,无权改变司法审判程序,也无权给司法审判程序“加塞”,弄出某种“地方特色”或“个性”。所以,陕西高院的“若干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院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的依据。

说到旁听公民,“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应当是依法可以旁听庭审,并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去旁听的公民大抵是与案件“有关”的人,比如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是亲朋故友等,有的单位还会组织人去“受教育”。旁听药家鑫案的,就有很多药家鑫的同学。这样的旁听者,对判决的意见和建议就难免会有某种倾向性。

虽然征询所得量刑意见只是判决的“参考”,但也有可能成为法官们量刑的某种“依据”,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结果。如果有法官试图枉法,他就可以把经过暗箱操作的“旁听公民量刑意见”作为借口,为自己的枉法行为辩护。

西安中院采取的意见征询看似大公无私,实则纰漏百出,是妨碍法律公正判罚的一大隐忧。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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