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旅游 >

政策性退房引发法律争议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网络转载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13 07:30 阅读:
核心提示:张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但开发商认为他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就是违约,定金不予退还。邱鹭凤表示,“政策性退房案”也提醒了合同双方,在签订免责条款时,不要遗漏了政策变化这一情况。

今年2月19日,我市出台俗称“限购令”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限购令”颁布后,一批只签订了认购协议,还没来得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的购房人面临尴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当初支付的定金却要不回。由此引发的“政策性退房案”不断涌向法院,这其中既包括购买商品房的,也有购买二手房的。因政策变化而引发的退房,算不算违约?已交纳的定金能不能退?记者作了采访。

被限购三套房,开发商不退定金

市民张先生今年2月初看中江宁区的一处楼盘,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接着又交了3万元定金。谁知2月19日,“限购令”出台。张先生和妻子名下已各有一套住房。按照规定,他已经无法购房。

张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但开发商认为他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就是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张先生表示,“限购令”的出台使得双方的合同已无法履行,而他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时,无法预见政府会出台“限购三套房”的政策,不存在违约行为。协商不成后,张先生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政策性退房案”引发法律争议

就在张先生打官司后不久,我市多个基层法院陆续受理了情况类似的“政策性退房案”,其中既有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不愿退定金的,也有购买二手房,房主不愿退定金的。对于这些案件应怎么处理,法官们形成了不同意见。

有法官认为,这种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限购令,是签订合同双方无法预见的。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无责任,因此,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卖房人退还定金。

但也有法官认为,买房人并非无法变通,可以采取卖掉一套住房再买的途径解决。因此,买房人是因不愿赔钱,而要求退房的,故应当向卖房人作出适当补偿,其交纳的定金不应全退。

专家提醒将政策变化写入免责条款

“因政策变化引发的退房,算不算违约,定金退不退,首先要看免责条款有没有这一款。”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孟兰凯表示,买卖合同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免责条款里没有这一款,即便双方都没有过错,买房人提出解除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邱鹭凤也同意这一观点。她举例说,如果免责条款中约定“因政府或者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自然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如果合同中没有就政策变化事宜进行约定,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邱鹭凤表示,“政策性退房案”也提醒了合同双方,在签订免责条款时,不要遗漏了政策变化这一情况。

(责任编辑:融合网)

    相关新闻>>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11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110105527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
      网站性能监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