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旅游 >

艺术界著作权大案至今难结案 范迪安是否侵权成关键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芬棉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10 00:09 阅读:
核心提示:艺术评论家、书法家黄以明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至今天整整一年。作为2010年中国文化艺术界十件大事之一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而且案中有案,事实上并不复杂,但是最终如何结案却仍是未知数。

艺术界著作权大案历经一年难结案

中国美术馆馆长是否侵权成关键

艺术评论家、书法家黄以明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至今天整整一年。

作为2010年中国文化艺术界十件大事之一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而且案中有案,事实上并不复杂,但是最终如何结案却仍是未知数。

涉案作品

黄以明呕心而作

黄以明常常将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诗句挂在嘴边,大诗人陶渊明就好像是他现今的一个好朋友。

据黄以明讲,2000年,他在广西北海独创了《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自称“呕心沥血”历时几年,属倾心代表之作。因杂志版面有限,他将8000多字原文压缩到5000多字,发表在《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

2005年4月,萧长正出版个人作品集《萧长正》,前言收录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7000多字,署名“黄以明北京艺评家”。

令黄以明颇为自豪的是,2006年6月,黄以明应邀出席在韩国举办的“世界生命文化论坛——京畿2006”,代表中国学者以该文为蓝本发表主题演讲,演讲稿后来被俄罗斯科学院院刊《世界文明》全文转载。

文被侵权

一口气列出三名被告

黄以明谈及此事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要和法律较较真儿。

2010年4月8日,黄以明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与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案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列为第一被告,萧长正列为第二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列为第三被告,请求法院认定原告享有《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著作权,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发声明说明原告的合法权利,赔礼道歉,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费用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引起黄以明提起天价诉讼案的原因是,他认为三被告为了商业等的需要,为了宣传及销售萧长正雕塑作品,共同策划实施了系列侵权行为,在第三被告经营的“中华特产网”及其他媒体上,未经原告许可,由第二被告提供,长期将原告创作的涉案作品原文内容(包括节选),以第一被告范迪安为该文作者登载宣传,供广大民众浏览传播,公然否认作者系原告的基本事实。

黄以明向法院提交了多达46项书证物证,证明策展人范迪安在由中国美术馆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中,在《中国美术馆年鉴2006》中,在中央电视台网站以及在新闻稿、宣传报道中,从事了一系列侵权活动。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久,新的被告出现了。范迪安向法院递交证据说明,展会的主办单位为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而黄以明发现由范迪安主编的《中国美术馆年鉴2006》多处称该展会由中国美术馆主办。第三被告在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中称,“中华特产网”不知网站转载的作品为侵权作品,转载文章的源头来自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2006年8月13日第26版,由范迪安署名在该报发表了文章“《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案中有案

追加三被告被裁定驳回

案件进展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原来黄以明告的三被告,现在要变成六被告了。2010年4月14日,他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追加展会主办单位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为第四被告,中国美术馆为第五被告,《生活报》为第六被告。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黄以明起诉被告范迪安、萧长正及浙江金华的侵权行为,是浙江金华网站上刊登了署名为范迪安的涉案文章,现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的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中国美术馆虽是本案第二被告萧长正展会的主办单位,但该行为与黄以明所诉范迪安、萧长正及浙江金华的侵权行为系不同的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申请追加《生活报》的行为,与本案被诉行为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于是,二中院于6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黄以明追加中外交流中心、中国美术馆、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为本案被告的申请。(责任编辑:融合网)

相关新闻>>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11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110105527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
    网站性能监测支持: